车祸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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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撞人后逃逸或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刑期会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自首、赔偿等情节。
车祸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一、车祸逃逸人死亡判多少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若行为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重大事故的产生,使得他人重伤乃至失去生命,或致使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处罚

针对开车撞人后逃逸或者存在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则将接受三年以上,但限于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若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丧生的,其刑期将延长至七年以上。

就逃逸造成他人死亡这一情形而言,已经构成了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将会被裁定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然而,具体的判刑期限将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各类情节因素,例如逃逸者的主观错误性质,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以及对受害者家人的赔偿情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刑法》,违反交规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刑或拘;撞人逃逸或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刑。具体刑期会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自首、赔偿等情节。

二、车祸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交通违法行为中,若因驾车逃逸,导致有人身亡的严重后果者,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此外,倘若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而导致重特大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致使公共与私人财产重大损失,那么责任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该逃逸行为最终导致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其刑期将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车祸逃逸致人十级伤残怎么判

在我们中国大地上,关于因车祸而导致他人受到致命伤的逃逸事例,其最终的裁判结果是由多个要素共同决定的。首先,逃逸这一行为本身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一行为往往被视为加重罪犯处罚的重要因素之一。就刑事责任而言,肇事者有可能触犯到交通肇事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肇事者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那么他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然而,仅仅是刑罚还是不够的,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补偿也同样至关重要。在民事赔偿层面上,肇事方必须承担的包括受害人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以及因受伤所产生的残疾赔偿款项等等。至于残疾赔偿款的具体数额则会依照受害人的实际年龄、收入水平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多项因素进行测算。另外,法院在作出量刑决策时,还会充分考虑肇事者的认罪悔过表态,以及是否积极赔偿等诸多因素。总的来说,针对这一类事例的具体裁决结果,必须结合事例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判断和审慎评估后得出。

依《刑法》,违反交规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刑或拘;撞人逃逸或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刑。具体刑期会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自首、赔偿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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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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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有哪些,怎样判定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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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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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处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了车祸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几年,有逃逸情节的人民法院都会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不过逃逸以后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下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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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此加重情节,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客观上要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及因此而死亡的后果。换言之,即要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此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因此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存在。并不能因为行为人逃跑和被害人死亡这前后两种因素,而擗开中间因素,得出行为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得不到救助的情形,因为被害人的年龄、体格、撞击的部位、损伤程度、肇事地点、时间季节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在认定逃逸致人死亡时也应该有所区别。“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根据被害人当时的受伤情况和肇事的地点时间情况,本来是可以不发生死亡结果,但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抢救而死亡。
如果行为人具有逃跑的目的,但是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因为肇事行为而死亡;或者在其逃跑之时被害人已经得到救助,或者其实施了使被害人得到救助的措施,而仍然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被害人所受之伤极为严重,或者肇事地点距离施救地点遥远,即使对被害人及时抢救(包括肇事者对被害人的及时抢救,也包括肇事者逃逸后其他人员对被害人的抢救),也无法挽救其生命的,此时的逃逸因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逃逸行为。
虽然被害人死亡原因究竟的肇事行为直接造成,还是因肇事后未及时抢救而造成,在实践中往往难确定,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死亡时间发生在逃逸之后,就武断地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如果认为被害人并无严重受伤,自以为被害人只是轻微损伤,而离开现场的,因为此时行为人离开现场是因为对被害人损伤程度的错误认识,并不存在着对被害人是否因此得不到救助而会死亡的放任。
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则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应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失时而死亡的,不影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意见不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受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不应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说,“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 笔者认为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内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遗弃致人死亡二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义务,遗弃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 从行为实质看,单纯的逃逸行为,显然不能作为故意行为看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在事故面前,恐惧、胆怯、惊慌失措是很常见的,为逃避责任弃受害人不顾,径行逃跑,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为被害人不至于死,或者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这样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被人发现;都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归则于行为人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遗弃被害人,导致抢救义务缺失的原因。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都存在。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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