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赔偿什么比例合适一点
在展开破产清算程序之际,赔偿比例的设定并非一成不变,而应依赖于破产企业的具体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进行合理评估与调整。
通常而言,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赔偿顺序是受到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
首先,需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
其次,依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第一点所述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关于赔偿比例的问题,则需要在清算工作全部结束之后,对所有可用于清偿的资产进行详细核算,并依据上述顺序及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赔偿比例依企业资产和负债评估调整。赔偿顺序由法律规定,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员工相关款项、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赔偿比例在清算结束后,核算可清偿资产,按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分配。
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清算的赔偿金无需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来说,个体劳动者由于与雇主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的补偿收益,若该收益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之内,则将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超出此限额的部分,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出的第178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精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首要任务为:1.支付破产费用:该类费用主要包括破产后所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费用以及用于管理债务人财产所需要的花费等等。2.清偿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后的程序中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集体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特点。3.确保职工债权:这里的职工债权不是单独指某位员工的个人权益诉求,还包括职工的工资收入、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各类福利待遇。4.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这两部分费用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的义务,必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5.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这类债权是指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上所述的优先级顺序依次进行清偿。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在前一个顺序的债权得到了全额清偿之后,才能开始对后一个顺序的债权进行分配。
破产清算赔偿比例依企业资产和负债评估调整。赔偿顺序由法律规定,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员工相关款项、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赔偿比例在清算结束后,核算可清偿资产,按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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