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怎样支付职工补偿金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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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企业在支付员工法定违约金时,应当优先清算在职员工的薪资、医疗及抚慰费用。对于拖欠的“两险”,也需要全额偿还。此外,企业还应按照员工的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赔偿,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破产企业怎样支付职工补偿金

一、破产企业怎样支付职工补偿金

对于已实施破产程序的企业而言,其向员工支付法定违约金的流程及相关细则如下:在企业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环节后,首要任务便是需优先偿还在职员工的薪资以及涉及到的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慰费用部分,同时,自该环节中裁决出的拖欠员工个人账户相应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也必须得到全额支付,此外,还需要遵循并执行针对此类情形而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全体工人的经济赔偿金

至于破产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赔偿金的具体标准,通常是依据每个职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为依据,按照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原则来实行,如若遇到服务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实际处理方式则依照一年时间来计;

若是服务期限尚未达到半年的员工,那么他们将被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企业怎么分配债务

机构解散之后,其所剩待处理的债权与债务应由相关的清算团队进行清算,债务责任需依据清算后的资产状况加以确定。

根据破产法案的规程规定,必须向所有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予以公告,以便他们进行债权登记。

对于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所获财产(不包含任何担保资产)的处理收入,首先须从其中扣除破产诉讼所需的各项费用、员工的工资和辞退及安置费用;

其次,需负担应缴纳的税费

若此步骤后仍无法偿清全部债务,那么剩下的部分将由一般债权人按合理比例进行受偿。

若在偿还债务之后还有剩余的资金,这些资金就会被全体股东按照他们的投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分配。

破产后的财产在首先满足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的需求以后,将按照以下几个顺序对剩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偿付:

(1)兑付破产人员所拖欠的员工薪资和医疗、残疾人补贴、抚恤款项,以及需计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偿还引发破产的破产者所欠缴的除上述款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欠税务部门的贷款;

(3)最后,优先通过普通破产债权回收破产财产。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金额,则应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者的工资额,将按照本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和支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企业怎样支付职工补偿金

当面临破产后支付员工补偿金问题时,我们应该严格遵从特定的法定程序。首先,我们应确保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权益负债之后,能够依照以下的顺序依次进行清偿:第一,对于破产者所欠付的员工工资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就业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费用等问题,此外还需承担的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核心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必须要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补偿金的确定往往基于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就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则按照一年结算;未达六个月的,将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这里所谓的“月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倘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此时我们就要按照比例来合理分配了。

破产企业支付员工法定违约金,首先清算在职员工薪资、医疗及抚慰费用。拖欠的“两险”也需全额偿还。同时,按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赔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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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申请只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可,而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原因。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则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破产法的应用价值大大降低。所以,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将使得债权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获得满足,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提出。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
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说,未到期债权的请求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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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规定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规定倍数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 业后即停止拨付。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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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应当应该怎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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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出现破产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标准各省都有自己的规定,可以参考当地的相关失业政策。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规定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规定倍数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 业后即停止拨付。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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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无力承担律师费时,律师费用有所调整。不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律师费在800至10000元之间。涉及财产的诉讼,基础服务费1000至2000元,争议财产超过10000元部分按比例递增计费。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费用也有具体规定。涉及财产权益的,按民事诉讼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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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 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1]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 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新施行的《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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