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之担保体系之中,替代权与撤销权是两项关键且不可或缺的制度,它们既有相似之处,亦存在若干显著的区别。
相似之处在于,两者皆旨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以及控制债务人的资产减少速度以免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
然而,两者之间仍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替代权的行使需满足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这一前提条件;
而撤销权则要求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替代权所针对的对象为债务人的次债务人;
而撤销权则主要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例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
再者,在诉讼程序中,替代权诉讼的当事人角色设定为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而在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为案件的被告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什么
代位权乃是因债务人为履行其应尽义务而行使其已到期债权时表现出迟缓或疏忽,致使债权人承担不必要损失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校正其自身权益之后,以自己之名义替代债务入行使该项债权。
与此同时,撤销权亦常被人们尊称为否认权。
在破产财产的管理事务中,对于清算人在破产后宣告前之特定期间内所做出的,可能会损害广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清算人有权依法否认其实施效果,并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撤销,恢复原貌,以及追讨已转让的财产等权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项,即:1. 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到期;2. 债务人应当积极地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但却未能这样做,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实现;3. 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也就是说,该债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而撤销权的构成要素则可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 债务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显著减少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财产,例如主动放弃对第三方的债权或者将其名下的资产以无偿方式进行转让等等;2. 上述行为直接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3.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依法设立并生效之后;4. 债权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之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这两种权利的设定,旨在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减少其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者逃避债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事宜。
在债的担保中,替代权与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制度,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区别。相似是确保债权得到保护,不同在于适用条件和操作对象。替代权针对债务人未及时行使债权,撤销权针对减少责任财产行为。诉讼中,替代权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撤销权则以债务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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