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公司欠的钱谁来还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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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时,清偿债务顺序和责任承担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公司要用全部可支配财产来还债。在破产清算阶段,要先付破产费用、员工薪资、社保这些,然后还税款,最后才处理普通破产债权。要是股东有出资不足或资金抽逃这些行为,就得在没付完的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公司欠的钱谁来还

一、公司破产公司欠的钱谁来还

当公司面临破产危机时,关于债务清偿的顺序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均受到严谨的法律条文规范约束。

原则上讲,公司应对其所有的债务负有全责,并需以其所有可支配之财产作为偿债的唯一来源。

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将严格遵循法定的破产清算流程,优先使用公司的破产财产来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其次是偿还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等各项债务。

若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资金等不当行为,则需要在尚未支付的出资本息范围内,为无法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破产公司欠房租怎么办,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享有自主决定的财产支配权利,同时有义务为其负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当企业破产之后,若已将所有可调配之财产用于偿付各项负债,且满足所有相关支付义务后,对于那些仍然无法予以清偿的债务,公司将不再负有偿还义务,这些债务将自动消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小组在完成对公司财产的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等工作后,必须制定出详细的清算计划,并提交至股东会议、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进行审核确认。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财产需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其次是缴纳所拖欠的税款,最后才是清偿公司的各种债务。

在上述支付事项均得到妥善处理后,如有剩余财产,则应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应依据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此期间,尽管公司依然存在,但其不得从事任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公司财产尚未依照上述规定完全清偿之前,其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破产公司欠的钱谁来还款

当公司遭遇破产之厄运后,其债务清偿程序必须依据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首先,需对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算,以便用于支付所欠债务。一般而言,债务的清理顺序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权益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若公司的全部资产尚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那么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益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或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及股东的行为表现。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和具体事例中可能会存在差异性。

公司破产时,债务清偿顺序和责任承担受法律严格规定。公司需用全部可支配财产偿还债务。破产清算阶段,先支付破产费用、员工薪资、社保等,再偿还税款,最后处理普通破产债权。若股东有出资不足或资金抽逃等行为,须在未支付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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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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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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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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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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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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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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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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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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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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