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找关系能解决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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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既违背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企图通过关系解决问题是万万不可取的,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果我们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加严重的后果之中。 因此,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同时,我们也应该教育身边的人,让他们明白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性,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
肇事逃逸找关系能解决吗

一、肇事逃逸找关系能解决吗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严重违道背德并严重违反法律的行径,试图通过人际关系的操作加以疏通解决并非正途,理当避免使用这般不良策略来应对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道德规范,而且身心践踏了法律尊严。

倘若热衷于借助强硬人际关系来化解交通事故,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不仅不能真正逃避,反而会因为这些非法行为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包括加重惩罚力度、承受更繁重的法律责任等等。

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位公民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既违道又违法,靠关系解决不可取。这种行为破坏道德与法律,想借此逃避惩罚会引发更严重后果,如加重处罚、担更重责任。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要自觉守法,勇于担责,不能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二、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怎么去赔偿

在遭遇交通事故且肇事车辆逃逸的紧急情况下,受害方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首先需要做的便是选择报警以寻求警方协助,寻求通过调查来锁定责任主体并追查肇事者的下落和责任;

其次,在尚未明确责任主体,在确认仅为机动车受损的情形时,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报告,只需在所投保的机动车损伤保险有效期内,即可对承保保险公司直接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说,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约百分之七十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逃逸找别人定罪怎么判

此种行为简称顶包,乃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为。肇事行为人倘若选择逃避责任,理应承担起相关的法律后果,如果找到他人替自己定罪,这便构成了包庇罪行。对于那些肇事逃逸的人员,需要根据事故所造成的严重性来决定其应受的刑事处罚。若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于那些为其定罪的人,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在司法机关处理这类事例的过程中,他们会全面考虑到各种因素,如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等,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交通肇事逃逸既违道又违法,靠关系解决不可取。这种行为破坏道德与法律,想借此逃避惩罚会引发更严重后果,如加重处罚、担更重责任。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要自觉守法,勇于担责,不能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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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纪,是不能包庇和逃避的。必须依法承担事故责任,主动去投案,配合调查,按照法律来处理。要是逃避的话,只会加重法律后果。希望公众能够支持事故处理工作,遵守交通规则,一起创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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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后,无法查找到肇事者的案子非常多。一般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是很难查找的。按照你说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如果交警把应该查找的线索和方式都运用了仍然没有结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交通肇事逃逸不好找的话,可以参照上面的描述,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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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办法》,有12种行为属于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如: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再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等。还有就是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相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此外,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因此作出了上述规定,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法还强化了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这四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四类就是针对一些机动车恶意交通违法,如有的车一年内有上百次交通违法记录,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层级也是势在必然。
肇事逃逸和征信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办法》,有12种行为属于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如: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再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等。还有就是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相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此外,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因此作出了上述规定,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法还强化了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这四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四类就是针对一些机动车恶意交通违法,如有的车一年内有上百次交通违法记录,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层级也是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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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容忍任何规避行为。试图通过特定“关系”来掩盖肇事逃逸,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误区,更是违法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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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处理
一、交警部门应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根据事故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二、如果交通肇事者已经逃离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管辖范围,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可以请求其他地区的交警部门协助查缉。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如果发现有嫌疑的车辆及肇事者,应当及时把有关情况通知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
三、单方的力量是很渺小的,团结合作才能产生巨大的能量。交警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出公告等要求社会人员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者或者提供有关侦破线索。社会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逃逸者和逃逸车辆的基本情况、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四、交通肇事者逃逸,最想抓住逃逸者的人莫过于事故受害者。如果事故受害者或者是其家属向交警部门询问有关逃逸者侦破情况的,交警部门应当告知。
五、交警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车辆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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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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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找关系可以不扣分吗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不容许通过不正当关系逃避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原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破坏。 肇事逃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逃逸者将面临罚款和拘留等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无论他们的关系如何。 法律的执行是公正客观的,旨在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共安全。法律不会因为个人关系而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会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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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伤者逃出后逃逸是否构成逃逸行为,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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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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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多久交警会找上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 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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