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是什么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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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关系中,债务认定需明确债务性质与归属,清偿时要用共同或私人财产。准确区分夫妻债务是妥善偿债的基础,要判断是共债还是个债,才能确定谁来还、用什么还。如果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出家庭日常需求,不算共债,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也可能会被认可。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是什么关系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是什么关系

对于夫妇之间的债务问题,其认定与偿还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

其中,「认定」的主要任务在于确认债务的性质、归属;

而「清偿」则涉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体私人财产来实现债务的清偿责任。

因此,精准地识别出哪些是夫妻债务,是妥善偿还债务的前提条件。

当我们明白了某笔债务究竟是夫妻共有债务,抑或是个人债务之后,我们才能确定相应的偿还义务人及其用以偿还的财产类型。

例如,即便一对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背负了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外的债务,这也并非是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来证实该项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经营管理,或者基于夫妇间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个例外情况便可以得到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妇间债务问题,认定要确认债务性质与归属,清偿涉及用共同或私人财产偿债。精准识别夫妻债务是妥善偿债前提,明确是共债还是个债才能确定偿还义务人和财产类型。如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求负债非共债,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可例外认可。

二、夫妻债务的原则是什么

夫妻在偿还债务方面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偿还的原则。

其次,协商一致的原则。

当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时,夫妇双方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经济来源来进行协商,以便能达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还应当坚守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再次,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并重,同时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债务的规定和规定是多少

夫妻之间的债务可以被详细地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所负担的个人债务两类。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另一方的明确认可所产生的债务;第二种则是在婚姻延续期间,夫妻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且其用途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而夫妻一方所承担的个人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所产生的。在对债务性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债务的具体金额、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法律的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夫妇间债务问题,认定要确认债务性质与归属,清偿涉及用共同或私人财产偿债。精准识别夫妻债务是妥善偿债前提,明确是共债还是个债才能确定偿还义务人和财产类型。如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求负债非共债,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可例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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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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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二、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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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立遗嘱人有权变更或撤销自己所订立的遗嘱,而如果出现遗嘱性质的夫妻财产约定,则不便修改。同时,我国立法虽无禁止性规定,但确实不倡导订立共同遗嘱(外国立法中,如《日本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订立共同遗嘱无效),因此,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宜出现遗嘱性质的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西方舶来法律文化制度,和中国传统的“大家庭”观念有着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从身份到契约必然是一种趋势。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项重要家事法制度,也必将在中国深入人心,不断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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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婚后不足8个月妻在医院生子,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据此推算妻子怀孕280天与结婚237天相差43天,丈夫因此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并,要求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孩子无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
[律师回复]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婚后不足8个月妻在医院生子,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据此推算妻子怀孕280天与结婚237天相差43天,丈夫因此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并,要求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孩子无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
[律师回复]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婚后不足8个月妻在医院生子,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据此推算妻子怀孕280天与结婚237天相差43天,丈夫因此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并,要求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孩子无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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