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抵押人是否免责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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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抵押人不会由于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而直接免责。只有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借款用途变更可免责的情况下,抵押人才能根据条款免责。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抵押人通常仍需承担抵押责任。此外,即使监管失效导致借款用途发生变更,抵押人是否能完全免责也需要具体分析。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抵押人是否免责

一、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抵押人是否免责

在通常情况下,当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时,抵押人往往无法据此自动获得免责权。

首先,如抵押人和债权人之前在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根据该合同条款的规定,抵押人确实有可能因此而免责。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并未出现这样明确的约定,仅凭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这一行为,抵押人通常是无法直接解除所负担的抵押责任的。

其次,当债权人在放贷时,虽然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措施,然而由于监管失效从而导致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在此种状况下,尽管抵押人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因为上述原因而有所减弱,但是否能完全获得豁免,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哪些影响

借款人对贷款用途的变更,将对其无条件承担的保障责任产生如下重要作用:

1.若借款人确有充分理由、并得到保证人的明确同意后进行了调整,那么保证人仍需全力履行他们的保证责任;

2.然而,如借款人不享有保证人的共识便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再加之,出借人保证书中已经清晰地表达出对借款人专款专用资金的监督力度,如若因缺乏适当的监督而导致款项被移作它用的话,那么保证人们可依法行使其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从普遍意义上讲,借款者变更原本的借款用途并非必然会引发诈骗事件。然而,若借款者在申请借款之时刻意隐匿其真实用途或者提交了不实的信息资料,使得出借方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将资金交付至其手中,且在此过程中借款者存在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此时便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行。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而言,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用途更改的幅度大小以及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意愿等等。当您面临如此状况时,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与指导。

通常情况下,抵押人不会仅因为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而自动免责。若抵押合同中明确指出借款用途变更可免责,抵押人可依据条款免责。但若无此约定,抵押人通常仍需承担抵押责任。此外,即便监管失效导致借款用途变更,抵押人能否完全免责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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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均要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用地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经过批准,是可以变更的。根据原供地方式、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的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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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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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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