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时,抵押人往往无法据此自动获得免责权。
首先,如抵押人和债权人之前在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根据该合同条款的规定,抵押人确实有可能因此而免责。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并未出现这样明确的约定,仅凭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这一行为,抵押人通常是无法直接解除所负担的抵押责任的。
其次,当债权人在放贷时,虽然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措施,然而由于监管失效从而导致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在此种状况下,尽管抵押人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因为上述原因而有所减弱,但是否能完全获得豁免,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哪些影响
借款人对贷款用途的变更,将对其无条件承担的保障责任产生如下重要作用:
1.若借款人确有充分理由、并得到保证人的明确同意后进行了调整,那么保证人仍需全力履行他们的保证责任;
2.然而,如借款人不享有保证人的共识便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再加之,出借人在保证书中已经清晰地表达出对借款人专款专用资金的监督力度,如若因缺乏适当的监督而导致款项被移作它用的话,那么保证人们可依法行使其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从普遍意义上讲,借款者变更原本的借款用途并非必然会引发诈骗事件。然而,若借款者在申请借款之时刻意隐匿其真实用途或者提交了不实的信息资料,使得出借方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将资金交付至其手中,且在此过程中借款者存在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此时便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行。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而言,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用途更改的幅度大小以及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意愿等等。当您面临如此状况时,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与指导。
通常情况下,抵押人不会仅因为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而自动免责。若抵押合同中明确指出借款用途变更可免责,抵押人可依据条款免责。但若无此约定,抵押人通常仍需承担抵押责任。此外,即便监管失效导致借款用途变更,抵押人能否完全免责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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