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债务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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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或者是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那么双方都需要共同偿还这笔债务。但是,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且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负债的,除非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否则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双方债务怎么算

一、离婚时夫妻双方债务怎么算

关于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债务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必须全面分析诸多交织于其中的复杂因素。

若确属婚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具体地讲,共同债务可能涵盖了如下范围:

首先,此类债务乃夫妻各方共同签署或在配偶另一方知晓并同意后产生;

其次,亦可指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之债务。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担负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便不可以认为是婚姻共同债务。

然而,除非该债务能被债权方证明其实用之处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源于夫妻两者共同商议决定,否则仍然不能视为婚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时夫妻抚养费应该怎样写

合同双方:甲方(女方):________;乙方(男方):________

甲、乙两方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现针对有关离婚之后子女_________的养护问题,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1.女儿或儿子_________,目前年满_________周岁,其抚养权归属为_________方所有。

2.抚养费用承担规定

a)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支付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作为女孩或男孩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孩子至成年为止。

b)_________的学习期内所需的学费及杂费,由甲、乙共同负担。具体负担职责按照学期分配,即甲方负责上学期的费用,而乙方则负责下学期的费用,至孩子不愿继续学业时终止。

c)_________十六岁以后,其去向将遵循其个人意愿(随父亲,或者随母亲)。

第二条:关于子女医疗费用分担的规定

1.女儿或儿子_________的医疗费用在_________元以内者,优先由抚养方先行垫付,提供相关票据以供双方核实,并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费用。

2.超过_________元的部分,抚养方应提前通知未抚养方进行共同承担。

第三条:关于子女早期教育和生活费用负担的规定

1.自_________年起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已经由_________方全部承担,不再另行计算。

第四条:违约责任的声明与约定

希望双方严格遵守以上各项条款,如若违反,责任由违约方独自承担。

本协议共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续签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时夫妻之间有共同贷款怎么判

离婚诉讼中,对于涉及到夫妻共同贷款的案件,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例如贷款的实际用途、已经偿付的贷款金额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财务状况等等。就一般的司法实践而言,法院会依据如下所述的基本准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贷款的使用目的:如果贷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开支或者是为了支持共同投资的业务项目,那么两位涉案人员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享了债务与还款义务。- 偿还的实际情况:倘若某一位当事人已经主导还清了大部分贷款本息,那么在法庭作出裁决时,这个事实很可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经济实力对比: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拥有的资产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状况同样也是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通常情况下,经济条件更为优越的那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大份额的还款责任。除此之外,如果贷款协议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那么法院也会尊重并参照这些条款来做出最终的裁决。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面临类似问题的夫妇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妥善解决方案,或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离婚案中,夫妻共同债务需综合考虑多因素认定。若为共同签字或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则双方共同偿还。超出日常需求且未共同决策的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否则不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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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笔者通过对各在实践中的做法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和总结,归纳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及做法如下:
1.以执行裁判程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尤其是是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问题。
2.不追加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主张的,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不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不将另一方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财产范畴,是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因债权依据相同,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再次直接提讼,该诉讼为要求夫妻另一方针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给付之诉,还是确认已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颇值得研究。该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但是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暂缺乏明确的诉讼救济保障。(如浙江高院认为:“若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讼,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这是较为少见的针对此类情况下适用何种诉讼案由的表态。)
3.不追加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初步审查后能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处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主张。但亦不排除直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法官做出基本判断认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北京市执行工作规范((修订)》第539条第1款。)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案外人异议不审查债务是否共同债务,仅审查财产的权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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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执行工作指导》第2辑。)则建议直接推定共同债务,“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另一个案件中,最高人民对此的态度是: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从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由配偶另一方提讼进行救济。(参见最高人民()执监字第106号裁定书。)
上述观点各有千秋,然而在执行中如何妥善的、有理有据的解决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财产的困境,以期在保证各方当事人救济权的基础上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们应先从实体法的法理基础上找到矛盾产生的根源,剥丝抽茧的发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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