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找哪个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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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交通事故逃逸,第一时间要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的监管机构,处理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是他们的职责,包括调查逃逸事件。他们会仔细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努力还原真相,找出肇事者。所以,大家一定要及时报案,让交管部门来处理,这样才能让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也能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肇事逃逸找哪个部门

一、肇事逃逸找哪个部门

当涉及到事故逃逸问题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处理。

作为国家重要的道路交通监管机构,他们全权负责管理与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包括肇事逃逸事件在内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在此类肇事逃逸案件中,公安机关会采取一系列严谨的现场勘查、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等措施,以期能够最大程度地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并最终确定肇事者的身份信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二、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怎么去赔偿

在遭遇交通事故且肇事车辆逃逸的紧急情况下,受害方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首先需要做的便是选择报警以寻求警方协助,寻求通过调查来锁定责任主体并追查肇事者的下落和责任;

其次,在尚未明确责任主体,在确认仅为机动车受损的情形时,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报告,只需在所投保的机动车损伤保险有效期内,即可对承保保险公司直接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说,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约百分之七十的赔偿金。《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逃逸找别人定罪怎么判

此种行为简称顶包,乃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为。肇事行为人倘若选择逃避责任,理应承担起相关的法律后果,如果找到他人替自己定罪,这便构成了包庇罪行。对于那些肇事逃逸的人员,需要根据事故所造成的严重性来决定其应受的刑事处罚。若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于那些为其定罪的人,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在司法机关处理这类事例的过程中,他们会全面考虑到各种因素,如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等,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遇事故逃逸,应立刻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他们作为道路交通监管机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及违法行为,包括逃逸事件的调查。公安机关将严格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力求还原真相,查明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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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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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同伴死亡,对方逃逸,肇事逃逸的处罚
[律师回复] 一、将肇事责任推给已死同伴 10月6日23时许,陆某酒后驾驶黑色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某县某港镇某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原因如下: 1、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 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 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 2、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 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具体到本案,陆某虽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前两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后来又进行了如实供述,虽然没有报案,但是有客观正当的原因,同时其没有私自离开医院,也没有谎报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其主观上虽然一开始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是客观上没有逃离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其本人,故而,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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