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酒驾被追尾且随后逃逸,次日才选择自动投案的情况,其所面临的惩处措施呈现出繁复性和复杂性。
在此类状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酒驾本身即构成了违法行为,而所谓饮酒驾车则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20毫克每百毫升,但低于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
至于逃逸行为,无疑将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然而,鉴于肇事者在次日主动投案,这或许能在量刑过程中为其带来一定程度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酒驾被追尾且随后逃逸,次日才选择自动投案的情况,其所面临的惩处措施呈现出繁复性和复杂性。在此类状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酒驾本身即构成了违法行为,而所谓饮酒驾车则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20毫克每百毫升,但低于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至于逃逸行为,无疑将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然而,鉴于肇事者在次日主动投案,这或许能在量刑过程中为其带来一定程度的考量因素。
二、酒驾被追尾也是全责吗
当驾驶员酒后驾车且不幸发生追尾事故时,责任归属需依据具体情況进行综合性判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基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以及错误的严重性程度,来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其次,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该方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若因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要根据他们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以及错误的严重性程度,分别承担主责、同责及次责;
如果各方都没有出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引发的,那么各方均无需追究责任。
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是出于故意制造出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那其余各方就可以免除诸多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酒驾被追尾怎么判责
鉴于酒后驾驶乃是一种十分严重的非法行径,而当这类司机遭遇追尾时,责任认定状况则错综复杂。通常来讲,在追尾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一般为后车方。然而,如果追尾事件发生之时,前车恰好处于酒驾状态,那么这个责任划分的问题便将面临新的考量。涉事酒驾一方,其责任极有可能因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而被进一步加重。关于责任认定的具体细节,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双方车辆的行驶路径、行驶速度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变道等情况。若酒驾一方的行驶状态保持正常,而后车却存在明显过失,那么后车仍然可能承担主要责任;然而,酒驾一方亦会因其酒驾行为而遭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诸如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同时还需承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总而言之,责任的最终判定应由交通警察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及相关证据进行裁决。
针对酒驾被追尾且随后逃逸,次日才选择自动投案的情况,其所面临的惩处措施呈现出繁复性和复杂性。在此类状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酒驾本身即构成了违法行为,而所谓饮酒驾车则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20毫克每百毫升,但低于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至于逃逸行为,无疑将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然而,鉴于肇事者在次日主动投案,这或许能在量刑过程中为其带来一定程度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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