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曾被宣告或判决为死刑但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害他人、强制猥亵妇女、抢劫财物、绑架他人、纵火造成财产损害、投掷危险物品、参与涉及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行为并被宣告或判决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者,人民法院将依据其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有权同时决定对这些罪犯实施限制减刑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其本质含义在于,对于符合死刑判决标准的犯罪分子,但无须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可对他们宣判死刑的同时附带施行缓期两年执行,换言之也就是死刑缓期执行,通常我们称之为死缓。
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并非一项独立的刑种,只不过是死刑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需满足两大必备条件:
首先是该行为人的罪行理应被判处死刑,若非如此,则不能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次,不需要立刻执行,往往是针对那些已被判定为应受死刑剥夺生命的被告人,他们可能有自动投案、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从轻处分情节,又或者被告人的智力水平明显低于常人,亦或是受害者本身存在明显的过失等情况。《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乃是中国刑法体系中所独立发展出的一套独特刑罚制度。此一刑罚并非作为单一的刑罚类别存在,而仅仅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通常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若其未曾故意犯下任何罪行,则自二年期满之日起,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倘若罪犯在此期间确实展现了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在二年期满之后,其刑罚将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然而,若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死刑;至于那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尚未执行死刑的罪犯,其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同时还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针对被宣告或判决死刑缓期的累犯,特别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抢劫、绑架、纵火致财损、投掷危险物及有组织暴力犯罪者,法院将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及相关因素,有权决定采取限制减刑措施,以加强对此类严重罪犯的惩处与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