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效力规定有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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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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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协议无效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就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恢复原状或进行补偿,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因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除外。如果主合同解除,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合同可能会有特别规定。
合同解除后的效力规定有哪些情形

一、合同解除后的效力规定有哪些情形

当协议被宣告无效后,未进行的履行活动应立即停止执行;

而对于已经完成的履行项目,根据其履行状况及合同性质,当事方可以申请恢复已执行部分的原始状态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偿措施,并且享有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若由于违约行为导致该协议被解除,解除授权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在当事双方另行达成的约定中对这一事项另作安排。

如前所述,若主合同在解除后,担保人依然应当承担起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担的民事责任,但此处需注意的是,担保合同中可能会对此类情形作出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后合同无效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合同解除之后,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告结束,而若为无效合同,其从初始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尽管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看似相同,实则大相径庭。前者源于满足特定条件,从而终结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后者乃是指合同本身的构成缺乏法律所承认的生效要件。依据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详细规定,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债权债务均得以终止:(一)债务已得到充分的履行;(二)两个债务互相抵消,从而消灭其中之全部或部分;(三)债务人依照法定程序把应交付给债权人的财产进行提存;(四)债权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宣布免除债务;(五)同一主体兼具债权人和债务人身份;(六)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对于已被解除的合同而言,该份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亦随之画上句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的效力由谁承担

在合同解除之后,违约条款的有效性通常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中所包含的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法律效力,而违约条款常常被视为结算与清理条款的延伸和扩展。

但是,当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过违约条款所约定的范围时,受害方仍然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若合同解除源于非人为可控制的因素如不可抗力等,那么违约条款很有可能无法继续发挥其作用。

然而,若是由某一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解除,该违约方通常需要依照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看,对违约条款的有效性及其所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判断,需通盘考虑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如合同解除的原因、违约行为的本质以及其严重程度等等。

协议无效后,未履行部分即停。已履行部分,视情况可恢复原状或补偿,并索赔损失。违约致解除者,违约方须担责,除非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担保人仍担民事责,但担保合同或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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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一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多是履行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口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对此又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里主要针对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当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而认定合同成立的这种情况。口头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经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这时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认定合同不成立。因为任何合同形式都无法与实际履行相比,既然已经接受履行就说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2、对于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成立,而未签字盖章。依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要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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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才成立,而未经公证。参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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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问题中的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实际履行与否为标准来判断,而不拘泥于形式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这就表明当事人已变更了合同经公证才成立的约定,此时合同无需再经公证已成立。同样这能够有效的避免恶意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欠缺来规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
4、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审批而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当事人没有把合同申请审批的,一般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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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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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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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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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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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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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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