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么叫准升格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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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审判中,有个“准升格”原则。这原则的意思是,就算有些情况没完全符合法定升格条件,但考虑到案件的特别性和各种因素,法院可能会参考升格标准量刑。比如,犯罪情况挺接近升格标准的,法院会全面评估后,适度加重刑罚。这样做,是为了让量刑更公正合理,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什么叫准升格

一、刑事案件什么叫准升格

关于刑事案件中之“准升格”原则,通常情况下主要体现为某些状况之下,尽管未能完全达到法定之升格要件,然而鉴于案件所呈现出的独特特征或者全面考虑各类相关因素,法院往往在量刑环节参照升格标准予以处置。

举例来说,某些犯罪行为尽管与法定的升格情形相去不远,却仍未完全契合,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构有可能会对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并在量刑过程中适度加重惩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刑事案件什么人能委托辩护人

1.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享有被委托人作为被告人代理人的法定权利;

2.若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担任辩护人,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以及朋友均可按照法律程序,成为被告人家属或熟识人士代表的被告辩护人。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刑事案件的追诉期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犯罪行为存在持续状态,则应以该状态终结之日为准;

而当同一行为发生在追诉期内又导致新罪行时,前一项罪行的追诉期需自新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若超过二十年仍想寻求追诉,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实批准。

而具体的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则由法定的最高刑罚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辩护、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类型;

所有能证实案件真实性的材料,均可视为有效证据。

司法证据须经过严格审核确认后方能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刑事案件什么阶段律师会见

在各类刑事事例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会见环节常常出现在以下这些关键时刻:首先是在事例的侦查阶段,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部门的询问或是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律师便有权利与其进行会面;其次是在事例的审查起诉阶段,此时的律师可以随时安排与当事人的会面;最后是在事例的审判阶段,只要得到了法院的批准,律师同样可以进行会见。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律师在进行上述会见时,必须持有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

会见的主要目的在于向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深入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并将家属的关爱之情传达给当事人。

通过这样的会见过程,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刑事案件中,“准升格”原则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未完全满足法定升格条件,但基于案件特性及综合考量,法院可能参照升格标准量刑。例如,接近但未达到升格情形的犯罪,法院会全面评估后适度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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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法定刑升格主要是指本来判较轻刑罚的罪行,但是如果行为人有法律规定的更为恶劣的行为或者情节的,就需要升级行为人的刑罚档次,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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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合同格式?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条款固定、不可修改的合同。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一个相当特别的东西,也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东西。它的诞生大概可以追溯到之初,当时很多人的确不知道合同为何物,格式合同也就应运而生。但几十年过去了,人们在商品社会的洗礼下,已经有了维护自己权利、平等进行商业活动的意识。可奇怪的是,格式合同不仅没有消亡,相反却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中。
二、签订格式合同能够免责吗格式合同一度是非常受欢迎的,因为它简单、易推广。但被忽视的一点是,一个行业中的企业往往达成默契,在格式合同中统一塞入明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他们利用这一漏洞推卸责任,消费者或合作者。如果有人对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他们往往会不予重视。这一点在银行、保险、电信等相对垄断的行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格式合同(条款)甚至会成为他们的谈判筹码。毋庸置疑,格式合同正在损害着人们的切身利益,也在破坏着商品经济的原则。很多人都会把格式合同(条款)同“霸王”二字联系起来。现在,应该是管理部门乃至立法者出面彻底废除格式合同(条款)的时候了。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在合同中出现的条款以外,其他条款都必须是可以更改的。如果对此存有异议,可以去查阅公司法,其中白纸黑字地写着:“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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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有什么?
8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主要是指抢劫罪。具体条件如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由于抢劫行为造成受害者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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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否作为合同的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凡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就有进行民事活动、自主经营的权利,从而也就取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能够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签订合同。
  合同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主体资格问题,非法人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最近我对法律感兴趣,但有些名词实在是弄不明白,请问抢劫罪升格法定刑条件是什么?希望能得到相关人员的帮助。
[律师回复] 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行为人有主观认识;限于家庭住所,宿舍、宾馆、工棚不算;
  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入户盗窃中,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的同时,也属于入户抢劫;
  
2、在交通工具上抢劫:限于公共运营工具,不包括校车、厂车;不包括小型出租轿车;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象必须是经营资金;储户现金或办公用品不构成;运钞车构成;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前为取财;抢劫中为压制反抗,只定抢劫罪;抢劫后灭口的,数罪并罚;
  
5、冒充军警抢劫:包括此种警察冒充彼种警察,军人冒充警察情形;
  
6、持枪抢劫:必须是真枪,但可以是空枪;必须向被害人使用和显示;
  如果仅仅携带,而未显示使用的,按照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规定,单纯以抢劫罪论处;
  
7、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法律规定
  
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为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临时起意夺取财物,构成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的,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构成盗窃罪等数罪并罚;
  
3、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日后返回取走,侵占罪数罪并罚;
  
4、行为人意图绑架,在绑架过程中又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截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绑架罪与抢劫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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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条件是什么意思
法定刑升格主要是指本来判较轻刑罚的罪行,但是如果行为人有法律规定的,更为恶劣的行为或者情节的,就需要升级行为人的刑罚档次,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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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什么叫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要人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经工商管理机关审核登记成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按法定程序依法设立,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如工会)或经登记成立(民间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就有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具备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规定,是关于劳动者限制行为能力在年龄界限上的法律规定,已满18岁的公民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的规定多为授权性的,而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了具体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 (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3)精神病患者, ( 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我们只需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即可实现对公民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定与否。在实践中,城乡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即视为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特别是已经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的人员,发生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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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有哪些?
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有入室进行抢劫的;以及还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的,再者就是抢劫致人死亡或者是重伤的,同时还有持枪进行抢劫的,只要产生的性质比较恶劣都会对责任进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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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做股东主体资格合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合伙企业是于法人和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具有向公司出资的股东资格。
首先,合伙在人格、财产、利益结构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已经具有了相对的性。
其次,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已经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已经确立了合伙的诉讼主体地位,如果实体法上不能作为主体资格,那么在诉讼法上却能成为一个的主体是毫无意义的。
再次,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出资、协议制定章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该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称“其他组织”当然包括合伙企业。
因此,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团体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地位,其向公司的投资行为系合同行为,受《公司法》和《合同法》共同规范,合伙企业具有向公司投资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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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什么叫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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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有哪些
抢劫罪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有入户抢劫:行为人有主观认识;限于家庭住所,宿舍、宾馆、工棚不算,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象必须是经营资金;储户现金或办公用品不构成;运钞车构成,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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