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合法结婚手续后,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产生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均不应作为夫妻共有的债务来处理,而应由债务的承担者本人独自承担责任。
但是,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则此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都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由其本人担责。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意愿的,则为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婚姻期间,一方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总之,债务认定要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
二、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除去法律明确规定可予以分割的财富之外,其他情况下通常不允许进行财产分割:
首先是当一方采取了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时,比如,非法藏匿、转移、出售、毁坏夫妻共有的财物,或捏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等等;
其次,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某一方承担着法定的扶养责任的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而另一配偶却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判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债务归属判断上,必须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考虑。总的来说,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通常被认为是他们共同负责处理。如果这些债务是为了实现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那么它们通常会被确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借取的债务远超过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否则它将被视为个人债务。除此之外,当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协议并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归各自所有时,任何一方在外面所欠下的债务,只要相对方知晓这个约定,就应该用他或她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婚后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由其本人担责。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意愿的,则为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婚姻期间,一方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总之,债务认定要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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