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和标准是什么
在金融犯罪领域,对于诈骗贷款这一罪名,其中涉及到的“特别重大损失”数额及其衡量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尚未达成统一且具体化的量表制度。
这也使得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会受到各地域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案件本身的各种特殊元素的强烈影响。
从普遍性来看,当损失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社会公众舆论大面积转向消极或者对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那么在这样的样态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然而,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法官和审判机关需要整合多方面的信息要素进行全面分析与研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犯罪中诈骗贷款的“特别重大损失”数额及标准在司法实务中未统一具体化。其受地域经济和案件特殊元素影响大。普遍而言,损失达一定规模严重影响金融机构运营、引发负面舆论或威胁金融安全可能被认定,但司法实际中法官和审判机关需综合多方面信息全面分析研判,才能准确认定。
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如何去区分
您可能常听到关于“骗取贷款罪”以及“贷款诈骗罪”的讨论,尽管从其名称来看,这两种罪行似乎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都牵涉到贷款业务领域,然而实际上它们却是两个截然不同、有着显著区别的法律范畴。
所谓骗取贷款罪,即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致使这些机构遭受重大损害或出现其他极为恶劣情况的行为。
而贷款诈骗罪则是针对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通过欺诈方式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金融犯罪中诈骗贷款的“特别重大损失”数额及标准在司法实务中未统一具体化。其受地域经济和案件特殊元素影响大。普遍而言,损失达一定规模严重影响金融机构运营、引发负面舆论或威胁金融安全可能被认定,但司法实际中法官和审判机关需综合多方面信息全面分析研判,才能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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