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监护权和抚养权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它们在本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强制性义务,这一点是无法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或者单方面声明来予以放弃的。
即便父母双方达成共识或者其中一方宣称愿意放弃监护权,他们仍然必须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这是无法逃避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是否能随意变更
监护权利并不能擅自予以改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若是要对监护权进行变更,必须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便是当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对象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
其次,便是在实际情况中,监护人无法正常地履行其监护职责或者丧失监护能力之时。《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监护权是否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监护权与传承遗产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
监护权,顾名思义,是指对于那些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某些限制无法充分行使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他们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而传承遗产则是指由于被继承人离世之后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即由合法继承人依照法定法规或者遗嘱的规定获得遗留财产的权利。
关于监护权的部分,我们必须明确这是一项不可替代的义务,然而,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全力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至于传承遗产的问题,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继承,但是这种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表达。
如果没有做出任何表示,那么将被视为是对继承的接受。
法律上,监护权与抚养权紧密相关但本质各异。监护权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强制义务,不可协议放弃。即使声明放弃监护,抚养、教育及保护子女的法定义务仍须承担,无可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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