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几种
夫妇间的共同负债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为了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由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在某一方其后表示承认的共同意图所引发的债务;
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时,通常遵循依据被告住所地确立管辖权的原则。然而,如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首先,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其次,对于那些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士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事例,应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后,若此类纠纷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则需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具体来说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若涉案标的物为金钱支付,则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准,视为合同履行地。
夫妇共同负债主要包括:维持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具有共同意图的债务;及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这些均视为夫妇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