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给男方却没钱还我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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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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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遇到这种情况,解决方法要根据离婚时对房产分割的具体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在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中,男方有责任支付房款给你,但他没按约定履行,那你可以考虑以下策略:一是和男方友好协商,重新定个合理的还款计划;二是向当地法院申请,要求强制男方履行支付义务。
离婚后房子给男方却没钱还我怎么办

一、离婚后房子给男方却没钱还我怎么办

首当其冲,关于这一种情况的解决方案,我们必须依据离婚时对于房产分割所达成的具体共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若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决之中已经明确了男方有责任支付给您相应的房款,然而男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话,那么您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策略:第一,尝试与男方进行友好协商,重新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其次,您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男方的支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当其冲,关于这一种情况的解决方案,我们必须依据离婚时对于房产分割所达成的具体共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若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决之中已经明确了男方有责任支付给您相应的房款,然而男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话,那么您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策略:第一,尝试与男方进行友好协商,重新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其次,您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男方的支付义务。

二、离婚后房子过户是否必须两个人都去

房产证上的共同所有者之名仍然显示为两位业主,那么两位业主皆须亲自出席现场;

而倘若在离异之后该处房产已归属某位业主全额持有,并且房产证上的持有人的姓名也已更改为另一方的名字,此时便无须期待双方同时在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以及消亡,都应恪守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进行注册。

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方面,同样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移转。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离婚后房子归一方怎么判

当夫妻选择离婚时,关于房屋所属权的命运通常取决于许多关键性的要素,比如:购房款项的来源、房产登记契据的详细信息以及夫妻两人的意愿等等。如果所涉房产是在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婚前或是婚后由其本人全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这位人士名下,那么这栋房产极有可能被判定属于这位购买者个人所有。但倘若房产是由夫妻二人同时出资购买,则一般而言,其所有权将会根据两人所付出的资金成比例地进行划分分配。假如夫妻二人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将房产所有权划归某一方,那么法院也会尊重他们的决定,认可这个意志。此外,如果房产存在贷款,那么在做出判决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偿还事宜。最终的判决结果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首当其冲,关于这一种情况的解决方案,我们必须依据离婚时对于房产分割所达成的具体共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若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决之中已经明确了男方有责任支付给您相应的房款,然而男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话,那么您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策略:第一,尝试与男方进行友好协商,重新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其次,您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男方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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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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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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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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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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