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死亡逃逸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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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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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车祸逃逸且致死人命,七年起刑,罪行重矣!此害公共安全与生命健康,量刑当衡诸事故之严重性、嫌疑人之悔过态度及民事赔偿等因素。
酒驾致人死亡逃逸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一、酒驾致人死逃逸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醉酒驾驶导致人员不幸身亡且肇事者选择逃逸的情况,无疑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处罚

这一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在量刑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各类相关因素,例如事故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是否积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酒驾致人死亡需要赔偿多少钱呢

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如导致财产损失亦或是对人身构成了伤害,我们请您知晓,作为事故的肇事者将应对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负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任何可能对他人财产权产生侵犯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应依照损失发生之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准确计算与确定。

其次,对于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我们向你提供如下信息供参考:

倘若受害人遭受到了人身损害的冲击,他们由于就医诊疗活动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因病假休息导致的收入损失,这其中涵盖医疗费用病假工资、护工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膳食津贴费、以及必需的营养补给费用等,无一不应由责任方给予全面赔偿。

当受害人身亡后,责任方更应对有关抢救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负责赔偿之外,同时还需赔偿的项目还有,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友为处理丧葬事宜而额外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的费用开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酒驾致人死亡又逃逸怎么判

若驾驶员因饮酒驾驶导致他人生命伤亡且弃车逃离现场,则将面临至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肇事逃逸或具有其他极端恶劣性质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若由于其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最终死亡,则应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此类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除了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等。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常判七年以上徒刑。此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生命健康,量刑时应综合考量事故严重性、嫌疑人悔过态度及民事赔偿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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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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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逃逸致人死亡判多久
《刑法》规定,酒驾逃逸并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判处三至七年;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法官会综合案件因素,比如嫌疑人态度、赔偿情况等,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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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近已经醉驾了,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了,问一下大家关于醉驾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标准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定罪方面,你朋友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方面:
  
首先,他酒后驾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酒后驾车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他肇事后有逃逸行为,本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被害人在医院几天救治无效死亡,也可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是:
(1)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2)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对于逃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至少有过失。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如果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按逃逸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
  你朋友主观上有过失,而且具有逃逸行为,如果医院认为你朋友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延误救治而死亡,那么就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你朋友因为害怕打电话给他的朋友,他朋友报了警,可能构成自首。自首的构成要件为:
1、主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
一,别人在他犯罪后归案前,替他报的警。
  第
二,投案的对象是公安机关。
  第
三,投案方式为亲友主动报案,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第
四,他打电话给朋友,说明自己有一定的投案意愿。
  因此,属于主动投案。
  至于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面没有提到。如果也符合,则构成自首,在量刑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肇事者具有悔意是初犯或者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一定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替肇事者求情),法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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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交通规定致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情节恶劣,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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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有哪些,怎样判定逃逸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则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应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失时而死亡的,不影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意见不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受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不应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说,“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 笔者认为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内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遗弃致人死亡二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义务,遗弃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 从行为实质看,单纯的逃逸行为,显然不能作为故意行为看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在事故面前,恐惧、胆怯、惊慌失措是很常见的,为逃避责任弃受害人不顾,径行逃跑,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为被害人不至于死,或者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这样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被人发现;都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归则于行为人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遗弃被害人,导致抢救义务缺失的原因。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都存在。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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