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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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该原则限制。简单来说,就是被告人上诉时,二审法院可以审理,但不能加重其刑罚,包括禁止将缓刑改为实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的从严。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

一、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仅由被告人单方面请求重审的案件。

然而,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向上起诉的案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范和约束。

概括而言,在仅涉及被告人提出申诉的状况下,二审审判庭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但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此种情形还包括禁止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将原本的缓期执行调整为实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专用于被告人单方面上诉的案件,确保二审不增其刑。相反,若由检察院或自诉人发起上诉,则不受此限。简言之,仅被告人申诉时,二审可审而不可加刑,包括禁止刑罚执行方式的转严,如改缓刑为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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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是多少
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只针对被告单方上诉案件。若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该原则同样适用。此外,即使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偏轻且应加附加刑而未加,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简言之,该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有例外,以确保司法公正与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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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
[律师回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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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年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在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中,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加重原判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让其没有后顾之忧。不过,要是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提出上诉,该原则就不适用了,因为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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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上诉不加刑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由被告人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
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
第二审和
第三审;
(三)经第二审或
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四)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二、上诉不加刑的注意事项
(一)对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麻药中毒处所。”又如不妨碍增加被告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二)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较重的罚条。据日本判例规定,控诉审可以认定比原判决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例如,一审以窃盗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日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徒刑而不得加重刑罚。
(三)经上诉审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第一审重新审判的案件,证明有新的犯罪事实时,可以加重刑罚。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已经判明足以证明刑事被告人实施较重犯罪行为的情况时,
第一审才能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的犯罪的法律。
(四)部分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英国对治安审判的上诉案件。据英国1971年法规定,刑事在审理不服治安的上诉案件时,可以行使治安的权力。这就是说,刑事有权重新作出判决,给予任何惩罚,不论是否重于或轻于治安所给予的惩罚,但必须是下级有权给予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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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的范围,除斥期间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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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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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原审被告人仅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时,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适用的。但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那么就不受此限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因为刑罚过轻或者没有附加刑,也不能直接加重刑罚或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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