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天属于什么处罚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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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刑事拘留三日是不是处罚种类的问题,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刑事拘留不是独立的处罚,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三天属于什么处罚种类

一、刑事拘留三天属于什么处罚种类

关于刑事拘留三日是否属于处罚种类的问题,我想做出如下解答。

刑事拘留并非一种独立的处罚措施,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在执行侦查职能的同时,针对那些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个人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刑事拘留三日是否属于处罚种类的问题,我想做出如下解答。 刑事拘留并非一种独立的处罚措施,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在执行侦查职能的同时,针对那些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个人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15天取保候审就等于立案了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嫌犯和被告被政府司法部门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也就意味着相关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都已经针对该案件完成了立案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严格法规,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意为侦查机构命令犯罪嫌疑人需向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再由侦查人员开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察工作或者对侦查活动造成干扰,同时需要随时待命,方便传唤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该怎么办

在亲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亲属应当主动采取下述各项措施:首先,保持沉着冷静并深入了解所涉犯罪嫌疑罪名及案件基本情况;其次,务必迅速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法务人员前往探视被拘留人,以便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此基础上,应当咨询律师对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应法律程序的详细解读;接下来,全力支持配合辩护律师开展各项工作,倾尽全力提供有关证据与重要资讯;同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进程,适时调整应对策略以确保最佳效果;最后,坚决避免任何可能干扰案件侦查工作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关于刑事拘留三日是否属于处罚种类的问题,我想做出如下解答。 刑事拘留并非一种独立的处罚措施,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在执行侦查职能的同时,针对那些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个人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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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5天属于什么处罚种类
拘留15天一般属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短期限制自由的处罚措施。这一措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惩罚来让行为人认识到错误,同时进行教育,促使其改正,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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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拘留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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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被判处十天拘役的人,通常是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对此,行政机关会对他们采取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是为了惩罚他们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教育来促使他们遵守法律、规则和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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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执行不超过二十天。刑事拘留是侦查紧急措施,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期限通常为十四天,但对流窜、屡犯、团伙作案者可延长至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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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人能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律师回复]
一、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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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律师回复]
一、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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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30天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拘留
"刑事拘留"法定期限一般为37天,公安部门如认为需逮捕嫌疑人,须在拘留期满前三日至四日内报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最长30天。此程序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第91条,特别适用于流窜犯罪、反复作案及有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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