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没有传唤是不是没有新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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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没有传唤,并不意味着没有新的证据。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传唤。如果没有传唤,可能是因为调查在深入进行中,或者证据已经足够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所、禁止私自会见通信、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不得毁灭证据或串供,并需要上缴证件。
监视居住期间没有传唤是不是没有新证据

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传唤是不是没有新证据

被监视居住之人受到监控期间未受传唤并非必然说明案件无新的证据存在。

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手段,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根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被监视居住者进行传唤。

未能传唤可能源于多方面因素,比如案件尚处在深入调查阶段,暂时无需被监视居住者参与协助;

或者已有的证据已经颇为充足,暂未必要进一步挖掘被监视居住者的陈述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构的允许,严禁与他人见面或进行通信交流;

(三)接到传讯之时应立即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阻挠证人作证;

(五)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六)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期间未传唤,不意味无新证。公安、检察院据案情定传唤。未传唤或因调查深入中,或证据已足。据刑诉法,被监视居住者须:不擅离居所、禁私见通信、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不毁证串供,并上缴证件。

二、监视居住期限怎么算?

监视居住的起始日期应以官方公告为准,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该案件的调查、诉讼以及审理过程不得出现任何间断现象。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取缔逮捕令及监视居住后,必须定期通知被取缔者本人及其辩护人,同时也需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被抓怎么判

若在此期间内逃脱,将会构成对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违规现象。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法律程序的极度漠视与挑战。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此种情节有可能成为法院在衡量刑罚时,作为予以加重惩罚的依据之一。最后的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他对于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过表现,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本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较轻,那么法院可能会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处;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本所犯下的罪行较为严重,那么他的逃脱行为可能会导致刑罚的进一步加重。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要由法院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监视居住期间未传唤,不意味无新证。公安、检察院据案情定传唤。未传唤或因调查深入中,或证据已足。据刑诉法,被监视居住者须:不擅离居所、禁私见通信、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不毁证串供,并上缴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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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主要是依据法律监护法,因此问题执行监视居住传讯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如下,仅供参考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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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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