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担任的
在实施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债务人通常被定义为那些无法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并同时欠缺足够财产用以偿还全部债务或显露出极度清偿困难的企业法人。
从广义角度而言,此处的“债务人”即特指企业本身在破产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方。
当企业进入破产后,债务方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会获得特定的权益与义务。
比如说,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破产管理机构全面、真实地披露与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指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或明显清偿困难的企业法人。广义上,指破产事件中的责任方——企业本身。破产时,债务人享有特定权益并承担义务,如全面真实地向破产管理机构披露财务及经营信息,以遵守法律规定。
二、破产中的债务抵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企业破产中债务清偿抵销的具体执行过程是:
假如在破产申请正式获准受理之前,债权人已经持有对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存在着债权与债务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破产财产的托管人或清理人进行主张,请求进行债务清偿抵销。
然而,需额外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债务清偿抵销的:
首先,在破产申请获准后,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从他人手中获取了针对该债务人的债权;
其次,假如某个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已经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仍然对该债务人背负债务;
但若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所发生的特殊情况导致债权人不得不背负相应债务的,则不受此限制;
再次,如果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在得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后,仍然进行了获得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行为;
同样地,若其他债务人能够证明他们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发生的特殊情况才获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那么也不应受到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
在破产法领域当中,作为债务人的企业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无法按时偿还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且其全部可用来偿债之财产计算后仍显不足,抑或是根本缺少资力来偿还全部贷款债务;其次便是依据法律条款,向法院正式递交破产申请,或者由债权人发起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接受严格的监管与处理,以确保所有债务能够得到公正、平等的清偿。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提及的“破产债务人”,更多地是针对那些企业法人而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例如提交详尽的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他们也拥有一些特定的权益,例如有权对破产裁决提出异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指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或明显清偿困难的企业法人。广义上,指破产事件中的责任方——企业本身。破产时,债务人享有特定权益并承担义务,如全面真实地向破产管理机构披露财务及经营信息,以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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