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机关对涉及帮信犯罪嫌疑人员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有可能对此类人员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进行调整,例如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在后续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持续对该起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工作。
倘若是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仍需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便会将该案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
然而,假如经过侦查后公安机关认为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亦有权力撤销此案件。
但是请注意,即使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这并不代表涉案人员可以完全摆脱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帮信罪检察院起诉条件
1.当被调查者涉及到为三名或更多的主体提供协助,或是完成了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业务,或者是通过广告投放等手段进行了高达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调度;如果他们的违法所得数量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有因为非法运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性处罚的历史记录,同时还参与并协助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且在此过程中,被协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协助对象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只要相关的涉及财富总额能够满足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任何一个指标,并且这个数值达到了前面提到的起码五倍以上,或者说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对涉案人员追责问责。
2.如果在实施上述行为之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准确地查实被协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当这些资产的总和总额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其中一个标准,并且这个数目累积到了第五条所述的水平五倍以上,或者因为此事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那么涉案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司法机关报请诉讼。《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检察院驳回公安局怎么处理
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相关事例进行驳回,这可能意味着该案在证据搜集方面存在尚未周全之处,或者事例的定性不够精准。为弥补这些缺陷,公安局将采取相应措施,如再次细致审查所有相关事例材料,积极进行补证工作以完善证据链,或重新审慎评估本案性质,根据实际出现的新情况及新收集到的证据,重新整理卷宗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其各自聘请的辩护律师都享有知情权,并可适时向办案人员提供相关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若检察院再次驳回公安机关的复议请求,而公安局仍然坚持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每一个事例的处理方式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检察机关对帮信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继续调查。若需追究刑责,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无需追究,可撤销案件。但未批捕不代表能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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