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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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借贷合同中,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确定借贷合同欺诈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其中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如果行为人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试图骗取对方的大额财产,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借贷合同欺诈犯罪。比如,虚构贷款用途、夸大还款能力或者在获得贷款后潜逃、挥霍,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视为借贷合同欺诈犯罪的表现。
借款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借款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对于如何认定借贷合同欺诈犯罪这一问题,通常需要系统地结合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意图,在签署以及执行借贷合同的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而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了大量的财产,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借贷合同欺诈犯罪。

例如,行为人可能会虚构借款的实际用途,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或者在成功获得借款之后,肆无忌惮地挥霍这些资金,甚至携带款项潜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认定借贷合同欺诈犯罪需综合多因素考量,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大额财产。如虚构用途、夸大还款力或获款后挥霍潜逃,均可能构成借贷合同欺诈犯罪。

二、借款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首要之务,我国并没有对借款合同诈骗罪做出明确界定和规定,然而我们对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明确而详细。

此罪状下,犯罪嫌疑人需要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签署或落实合同的全过程里,通过欺骗等手段从对方向获取不正当财产,且该所得金额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若罪犯的行为被判定触犯此条法律,那么其将会遭到以下具体的刑事惩罚:

1、如若所涉金额较大,则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判罚罚金;

2、若所涉及金额极其庞大,甚至带有其他恶劣情节,那么可能会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款惩罚;

3、最为严重的情况下,所涉及金额极为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可能会遭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须承担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借款合同诈骗立案条件规定有哪些

金融贷款诈骗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明确意图;其次,犯罪分子需要进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以获得非法利益,例如捏造无法还款的虚假理由、夸大其自身还款能力以及隐藏真实的经济状况等不实信息;再次,此类事例涉及的金额通常较高,通常而言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设定的法律规定,需符合特定数额要求,这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大约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最后,犯罪分子必须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根本无心还款,却仍然签署相关借款协议以获取资金。综上所述,对于是否构成金融贷款诈骗,需要对上述各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实际证据进行判断,进而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

认定借贷合同欺诈犯罪需综合多因素考量,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大额财产。如虚构用途、夸大还款力或获款后挥霍潜逃,均可能构成借贷合同欺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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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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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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