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权配偶和子女有关系吗
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无论是作为伴侣的配偶还是作为血脉传承者的子女都具有不可或缺的身份和作用。前者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类继承候选人,后者同样享有相关权益被纳入法定继承范畴之内。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制定遗产分配方案时会坚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当遗嘱的存在成为现实并且该遗嘱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时,我们将不得不尊重遗嘱的意愿,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进行遗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继承权顺序怎样
我们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这些规范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首先,若存在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则应依照遗嘱或者协议中对此项事宜的相关安排予以遵从和执行。
其次,若未有遗嘱的情况下发生继承问题,那么法定继承人就应当按照以下各类依次展开继承程序:
第一,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应当获得优先继承权益;
第二,紧随其后的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亲人,构成第二顺位继承人。
特别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表示,在无遗嘱遗产继承的实际发生过程中,财产分配将依据如下合法顺序推进:
第一类情况下,应当首先满足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他们享有职业优先权;
而在第二类情形中,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并不存在,那么应该交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来完成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子女并不仅仅指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群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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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产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关于遗产传承所引发的权益纷争的诉讼期限定为三年。此期限从相关继承人意识到或理应察觉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算起。然而,若继承行为发生之后的二十年内,相关继承人并未提出诉讼请求,则将失去法律保护的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在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直至遗产分配完成之前,所有继承人对该遗产均享有共同共有权,在此期间内,诉讼时效并不适用。至于涉及到遗赠人权益的情况,遗赠人须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后的六十天之内,明确表达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愿;如逾期仍未表态,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遗赠。这六十天的期限同样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无论是作为伴侣的配偶还是作为血脉传承者的子女都具有不可或缺的身份和作用。前者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类继承候选人,后者同样享有相关权益被纳入法定继承范畴之内。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制定遗产分配方案时会坚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当遗嘱的存在成为现实并且该遗嘱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时,我们将不得不尊重遗嘱的意愿,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进行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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