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住房一房多售问题所引发的赔偿规范:在商品房买卖交易正式确立之后,卖方如再把同一房产出售予其他买家,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能向卖方提出补偿因购买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这种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一倍。
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得到实现,那么无法获得房产的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同样也可以向卖方提出赔偿,但这种赔偿金额同样不得超过其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一倍: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没有提前通知买方就将该房产抵押给了其他人;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将该房产出售给了其他买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二手房一房二卖房子归哪一方
(一)如果两份相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皆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的话,那么情况将是这样:
在合同有效期内,标的房屋尚未交付,此时两份合同尚属未实际履行之状况,因此应依照签订在先的那份合同作为判定是否优先履行的依据。
换句话说,哪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最早,该方便有权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应地,也就是谁最先签订了这两份合同中的任意一份,理论上都可享有优先购得房产的权益;
(二)同理,倘若两份相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皆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但是其中有一份合同已经实际交付了标的房产,即已得到了实际履行。
这种实际的履行表达了卖方的真实意愿,并且这种履行方式也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落后了一步,但只要已接收到房产的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拥有房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利,他们也就能够顺利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与此前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无关;
(三)更为复杂的情形在于,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却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
无论哪一份合同牵涉的房屋已经转移到了买方还是卖方手中,那么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毫无疑问便成为了房产真正的所有者。
为彰显物权变更的严肃性,按照常理来说,任何不动产交易一旦通过过户登记的方式正式确定下来,便可视作物权优于债权的表现。
据此,那些率先完成过户登记步骤的当事方,在所有程序层面所签订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有效力的存在,至于那些未能办理完正式登记手续的一方,恐怕只剩下追究上游卖房人责任以求赔偿这一条路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二手房一房两卖认定标准是什么
要想判定“一房两卖”行为,我们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关键要素:首当其冲的是,出卖人须分别与二位不同的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其次,两份书面合约皆须合法产生并具有法定效力;进一步深化,出卖人在执行签约事宜时,不得对其中任意一位或两位买受人均有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例如交付房屋、办理完备产权转移手续等至关重要的合同义务之现象出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益转移以产权登记为最终决定因素。若出卖人先将房产过户至先期签约购买人名下,即便后来签订协议的买家已经支付全款,也未能实际获得房屋产权,那么此种行为可视为“一房两卖”的典型事例。此外,如若出卖人为掩盖事实真相而蓄意欺瞒买家,令买方因此蒙受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出卖方理应对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负责。综述之,准确无误地判断是否构成“一房两卖”的情况,必须结合客观且具体的证据,并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法学分析。
二手住房一房多售,买方有权要求全额退款、利息及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经济损失赔偿。五种特殊情况下,如卖方抵押或再售房产,买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款项及利息,并获得等额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购房款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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