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该办法规定必须预留部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其比例大致为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五左右;
而对于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同样可参考以上办法予以实施。
关于如何合理设置这部分预留保证金及其保留期限,通常会由合同协议的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因此这项规定并未设定强制性的要求。
另外,保证金的保留期限一般应与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相匹配,具体的时长亦可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至于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二十四个月不等,具体的期限则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合同不符怎么办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若与其合同约定存在不符之处,其处理原则如下所述:
当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之差与原定面积之间的比例超过3%时,房地产购买者有权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约,并可在解约日起的30个自然之内请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金额及相应的利率;
而倘若该比例在3%以内(含3%)的话,则应以实际测量的计算结果为依据,按实结算应付的房款;
另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则均需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建筑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建筑质量的验收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必须具备足够的安全性能,这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其次,涉及到使用中的各种建筑材料以及构成部件,都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及要求;最后,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工艺及其质量水平,例如墙面与地面的平整程度、防水工程的可靠性等等,也需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在实际的验收过程中,我们将参考并依据诸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一系列的国家行业准则和规范条款。另外,还有如给排水、电力设施、暖气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也不能忽视。通常情况下,验收程序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各个参建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最终以形成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来评定是否合格。如果商品房未能通过验收标准,那么业主便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预留约工程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保证金及保留期限由双方协商,无强制要求。保留期限一般与缺陷责任期匹配,期限可由双方约定,通常为6-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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