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租赁的押金事宜上,若出租人未能遵循合同条款,发生了违约现象,那么承租人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押金;
反之如果承租人未能履行约定,导致发生了违约事件,出租人则无义务将押金退还于承租人。
当然,除非双方进一步签订了其他明确的特殊协议。
针对承租人违约的情况,出租人有权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例如使用押金来抵销由于违约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如果责任在于出租人,那么承租人有权要求全额退还押金。
然而,如果租户对租赁房屋或其中设备造成了损坏,出租人有权在扣除相关损失费用后,再将剩余的押金归还给承租人。
同样地,如果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为了避免押金全部用于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可以先行扣除罚款,然后将剩余款项恢复至原始金额。
如果此时的房屋押金超过了未扣除罚款之前的违约金金额,那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必须全额退还给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能同时主张损失和违约金吗
在通常情况下,签订的合约若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违约定金与实际遭受损失是不能被同时用来要求赔偿的。
原因在于,对于同一违约行为,如果同时采纳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那么赔偿金额往往会超出实际损失的数额,这时所产生的违约金责任便具有了惩罚性的性质,这种情形显然并不符合同等条件下,违约责任应以保障守约方的补偿性权益为主,伴随相应程度惩戒性为辅这个基本准则。
然而,若反观发现违约金的具体规模的确无法全部覆盖并且满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那么损失赔偿的要求便可以同时被申请执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合同违约能报警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绝大部分情况之下,针对合同违约的争议均应归类于民事纠纷之范畴,此类事例一般都无需借助警方力量进行处理。反之,报警的启动往往是针对那些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复杂情况。对于合同违约所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种途径加以解决。然而,若违约行为被怀疑涉及到欺诈、盗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便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情况的判定还需依据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而定。倘若您对是否应该报警存在疑虑,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获取更为准确的解答。
房屋租赁押金: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要求全额退还;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扣除损失费用后归还剩余押金。若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设备,出租人扣除损失后退还剩余押金。违约时,出租人可先行扣除罚款,若押金超过违约金,剩余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特殊协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