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合同上有没有公摊面积
商品房买卖契约所载明的面积涵盖了公共区域的分摊面积在内,公摊面积乃指全幢楼宇的所有权人均共有的全幢楼宇公用部位的建筑物面积,通常以水平投影面积进行衡量,其与每户房屋内部的建筑面积累积构成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保安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婚前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抵押贷款之房屋,若在婚后依然保留该一方为所有人之登记信息,那么这类房屋在离婚过程中将被视作登记方之个人资产,不在离婚财产分配范畴之内。
然而,倘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进行了还款行为,那么在离婚之后,这部分共同偿还的费用则属于双方需进行分割之财产部分。
对于同时登记有双方名字的房产而言,其将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提出解决方案。
当夫妻双方面临离婚问题时,需要遵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对于妇女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应予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得到适当待遇,并且有利于双方生产与生活的需求,并且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以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款下,离婚过程中,家庭共有资产的分配方式由双方自行商议确定;
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则要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对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优先考虑来作出最终决定。
而如果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看老人或是帮助对方工作等而肩负了更多的义务,在离婚之时他/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应当对此予以合理回报。
双方可协商具体实施方式,若达不成共识,由人民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对于那些由于离婚原因导致财产损失的无过错方,他们同样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购房合同上的定金金额不对怎么办
在涉及到购房合同并出现定金金额错误的情况下,首要任务便是要明确这一错误究竟是由于双方的笔误所导致,抑或是其中一方蓄意为之。若是笔误所致,并且双方均有意愿通过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以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对定金金额进行修正。然而,倘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能不得不诉诸于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在此过程中,主张笔误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这一错误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相较之下,如若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错误情况,另一方可根据真实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正确的定金金额为准。更为严重的是,故意将定金金额写出错误的一方还可能涉嫌违约,并因此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强烈建议您保留所有与该事件有关的重要文件和证据(如:沟通交流的录音,付款的发票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您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的面积包含公共区域分摊面积。公摊面积指全楼业主共有的公用部位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这些面积与每户的建筑面积共同构成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这意味着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仅购买了自己房屋的专有面积,还分摊了整幢楼宇的公共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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