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累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方可予以减刑,然而相较于其他罪犯,针对累犯的减刑条件及幅度往往更为严苛。
所谓累犯,系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法律规定,累犯在特定条件下可获减刑,但其标准较其他罪犯更为严格。累犯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此类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均受到较大限制。
二、累犯不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累犯通常不适用于缓刑制度,原因在于累犯具备较高的人身风险系数及再次犯罪的潜在威胁,而缓刑则需以被告人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情以及保证其不再实施任何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作为基本前提。
因此,基于累犯的特质考虑,往往不宜对他们实行缓刑。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法典规定,被界定为累犯者,不再拥有适用缓刑及假释的相应权利与机会。所谓累犯,即因故意犯罪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度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的犯罪分子。关于缓刑,其适用标准主要涉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人有悔过自新之表现等方面。累犯的存在,充分反映出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人身安全风险以及再犯的潜在可能,这与缓刑适用条件中所强调的犯罪分子人身安全风险的降低并不相符。至于假释,则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一段时间后,由于其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表现,同时保证其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从而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安排。然而,累犯若再次犯罪,无疑证明其改造效果不佳,无法满足假释所要求的悔过自新之表现以及不再对社会构成危害的条件。总的来说,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对累犯施加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惩罚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累犯在特定条件下可获减刑,但其标准较其他罪犯更为严格。累犯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此类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均受到较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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