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适用缓刑,还实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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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只是给法院提供参考,不是必须得听的。法院会全面审案,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像是事实、证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这些。要是建议合理,也符合案情,法院可能会采纳,判个缓刑;要是被告人隐瞒了什么,再犯罪的风险还高,或者对社会有威胁,法院可能就不采纳,直接判实刑了。
检察院量刑适用缓刑,还实刑吗

一、检察院量刑适用缓刑,还实刑

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仅为适用缓刑之建议,而非必然判定为缓刑。

最终裁决权归属于法院,法院将依据全案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进行全方位的审查。

若法院经审慎考虑后,认为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状况,则有可能予以采纳并作出缓刑判决;

然而,倘若法院认为存在不宜判处缓刑的情形,如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再犯可能性较高、对社会仍存潜在威胁等问题,亦有可能不采纳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进而作出实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检察机关缓刑建议仅供法院参考,非必然结果。法院全面审案,综合考量事实、证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若建议合理且符合案情,法院或采纳判缓刑;反之,若被告人隐瞒、再犯风险高或威胁社会,法院可不采纳,改判实刑。

二、检察院量刑书会给犯人看吗?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犯出具的量刑建议书并不需要主动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审阅。

这主要是因为,这类建议书通常会被直接完整地递交给负责审理本案的法院。

然而,在某些特殊个案中,检察机关还可能选择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关乎量刑的相关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安排专人亲身到场参与审判,他们便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制作并且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这份文件将与起诉书共同装订在一起,并呈交至法院。

至于量刑建议书本身,则应载明有必要对被告人实施某种法律惩戒,以及确定何种法律条款,给予何种裁决长度,以及如何执行这些惩罚措施等方面的详细内容及其背后的考虑因素和具体论据。

当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相关的量刑建议时,法院部门将会把起诉书副本与量刑建议书全部一次性地送达到被告方代表手中

《刑法》第一条

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三、检察院量刑区间法院怎么判

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实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参照价值,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在法院进行判决时,会全面而深入地研判各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案事实、相关证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法院会对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严谨的审查,若经审查后认为该量刑建议合理且恰当,那么法院通常会予以采纳;反之,若法院认为量刑建议存在不当之处,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判决。值得强调的是,每一起案件的具体判决结果都将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

检察机关缓刑建议仅供法院参考,非必然结果。法院全面审案,综合考量事实、证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若建议合理且符合案情,法院或采纳判缓刑;反之,若被告人隐瞒、再犯风险高或威胁社会,法院可不采纳,改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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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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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是一定适用缓刑。检察院书可以写建议人民适用缓刑,但是是否对当事人适用缓刑,还是需要由人民自行决定。要根据案情综合考虑,检察院的书只是个建议。
二、公诉书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书。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书,并在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书,并在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三、被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
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
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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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书会写适用缓刑吗
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是一定适用缓刑。检察院书可以写建议人民适用缓刑,但是是否对当事人适用缓刑,还是需要由人民自行决定。要根据案情综合考虑,检察院的书只是个建议。
二、公诉书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书。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书,并在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书,并在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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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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