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现金遗产进行中可以相关赠送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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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在处理时必须经过对方同意,不能擅自赠予。要是一方私自赠予,只有在对方事后追认时才生效;要是对方不追认,赠予就无效,受赠人得把财产退还。要是想赠予,得按照民法规定,形成新的书面协议等法律关系。
夫妻一方在现金遗产进行中可以相关赠送吗

一、夫妻一方在现金遗产进行中可以相关赠送吗

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实施赠予行为,然而却必须获得了对方的同意或者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如根据民法规定的“书面协议”等)才能实现。

倘若配偶另一方在不知情或未事先表示同意的情况下,配偶中的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予了其他人,那么当对方得知此事之后,倘若同意这种赠予行为,那么这一单方面的赠予行为就能够产生效力;

相反地,如果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赠予行为将会失效,受赠人必须退还所收到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在外面借钱,配偶需要还吗

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外负债时,其配偶并不必定需负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只有当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时,另一方才须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若夫妻的共有财产尚无法完全偿还所有的债务,或是这些财产已被各自主张,必须依照双方商定好的方式来进行债务的分担。

然而,当这笔债务仅被认为是其中一方的私人事务纠纷时,便由该债务人独自负责偿还,而其配偶无需对此负责。

但如有债权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这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用途,则此例将被视为例外。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妇所获得的以下各种收入均可被视为共同财产,并归两人共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及劳动报酬等;

(二)经过生产、运营和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等方面产生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列举的属于个人财产之外的部分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归两人共同所有的各种财富。

对于这种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权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违法

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承担的债务,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但是究竟是否应该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则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地评估。倘若所负担之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例如购买必需品、子女的学费等等,那么即使其中一方并未获悉相关信息,也是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然而,若所负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用于赌博、个人奢侈消费等,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对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包括债务的数额大小、家庭的收支状况以及借款的具体用途等,以确定债务的性质。

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赠予。若一方擅自赠予,需对方事后同意才生效;若对方反对,赠予无效,受赠人需退还财产。如需赠予,需按民法规定形成书面协议等新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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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
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威信,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
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法院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法院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5、留置送达效率相对较低。送达一份文书时,遇到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送达人员往往要做很多解释工作,有的时间长达1个至2个小时以上。加之,受送达人有住所但无人,有成年家属但是否同住难以确定,见证人能否及时配合等问题严重地影响着留置送达的效率,而且法律的威严也荡然无存。
二、留置送达的送达要求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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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子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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