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取保候审:在此情形下,其取保候审申请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而若刑侦阶段手续完备,则可交由公安机关批准。
2、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的取保候审:此时,取保候审的申请须得到检察院机关的核准方可生效。
无论是由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办理该事项,最终的执法机构仍为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部令第127号)相关条款,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出具详细的报告书,并且需阐述取保候审的理由、采用的担保形式及需遵循的规定。
此外,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还需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担保事项的决定,此项决定应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认和签署。
同时,取保候审决定书还需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布,并要求其签字、戳手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二、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年后怎么样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自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实施后,截止至取保候审期限期满,公安部门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需及时地通知到已被采取此项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关乎案件的其他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公安局取保后检察院还需要再次取保吗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公安机关启动取保候审程序并将事例移交至检察院时,检察院并不需要再度进入取保候审的流程操作。然而,检察院会对先前的取保候审状况进行深入的审查评估,若其认为当事人不再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求,便有可能会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进行替换。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推进。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依据具体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考量,以确定是否应当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倘若在审查事例的过程中,检察院发现了新的关键信息或存在原先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当之处,则有可能需对之前所做的决策进行更改,转而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然而,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公安机关阶段,已经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改变,那么检察院往往会选择沿用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批,若刑侦阶段手续完备也可由公安机关批准。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取保候审需经检察院核准,最终执法机构仍为公安机关。申请时需提交详细报告书,阐述理由、担保形式及规定。取保候审决定书需明确告知担保事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署,当面宣布并要求签字、戳手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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