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怎么样认定诈骗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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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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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合同纠纷中的欺诈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判断欺诈的关键。其次,签约时的诚意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而谋利则是其中的关键。此外,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也是欺诈的重要表现形式,如假主体、夸大能力、伪造文件等行为都属于欺诈。在实践中,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全过程,并结合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合同纠纷怎么样认定诈骗行为

一、合同纠纷怎么样认定诈骗行为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时,我们需全面考虑各类相关因素来作出准确的判断。

首先,我们必须审视行为人是否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若一方在签署合同时便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仅仅是为了从另一方处获取不当利益,那么这将成为我们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行为的关键要素之一。

其次,我们还应关注是否存在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的情况。

例如,虚构合同主体、夸大自身履约能力、伪造相关文件等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欺诈行为。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对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处理合同纠纷中欺诈,需综合考量:是否存非法占有目的,签约诚意缺失即谋利为关键;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亦重要,如假主体、夸大能力、伪造文件均属欺诈。实践中,细审合同全程,结合沟通记录等证据,全面分析以定夺。

二、合同纠纷怎么避免

我们深知合同条款乃是推动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并避免潜在的合同纠纷,每一方都有必要精心筹备和商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那些由相关法律所强制规定的内容之外,其他相关事项完全可在我们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进行协商与约定。

在此过程中,我们要充分遵守并保护彼此在订立合同时享有的自由权利。

为此,我们建议你们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且详尽的约定,具体包括像合同标的(比如其名称、种类等)的数量、品质、代价或利润、支付时间、地点以及履行方式等等主要条款的约定。

另外,对于可能因为合同性质或当事人需求而需特定约定的条款,我们亦会建议你们进行详细表述。

民事诉讼法》第65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合同纠纷怎么走法律程序

处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如下所列:首先,需要确定具备审理权限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若合同双方对此已有约定,那么便应遵照协议内容;反之,则根据现行法规来确认有权审理此案的法院。

其次,着手拟定控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控诉状需详尽列出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要求以及相关事件的背景原因。

而证据部分,则需能够有力支撑您的主张,例如合同原文、履行状况的详细记录等等。

接下来,将上述文件递交至法院,同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待法院收到申请并予以受理之后,将会安排将传票送达予被告方,并且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

在庭审环节,请务必清晰准确地阐述自身的立场和提供的证据,同时进行深入的质询和辩论。

最终,耐心等待法院判决的到来。

如果对初审判决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在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期间,我们建议您聘请专门律师团队协助处理,以期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处理合同纠纷中欺诈,需综合考量:是否存非法占有目的,签约诚意缺失即谋利为关键;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亦重要,如假主体、夸大能力、伪造文件均属欺诈。实践中,细审合同全程,结合沟通记录等证据,全面分析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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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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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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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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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鉴别认定是怎么样的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一,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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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1、追加被告违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就不可能引讼的发生,既不能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追加被告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审理过程中若追加该部分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背。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立法精神。应正确理解《民诉法》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 4、追加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代表了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强调司法权力的能动性, 第二种观点代表了现代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侧重“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司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法官应依个案灵活处理。在原告只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处理,如被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出嫁女儿,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有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医疗纠纷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前提,也是划分医疗事故责任的标准,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认定呢?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医疗事故纠纷认定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纠纷怎么认定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其次,怎么处理医疗纠纷。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个方法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赔偿金额偏低。
怎么认定赡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1、追加被告违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就不可能引讼的发生,既不能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追加被告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审理过程中若追加该部分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背。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立法精神。应正确理解《民诉法》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 4、追加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代表了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强调司法权力的能动性, 第二种观点代表了现代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侧重“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司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法官应依个案灵活处理。在原告只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处理,如被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出嫁女儿,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有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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