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婚之后,关于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问题,一般而言,双方均负有此项义务。
若有一方不按时履行其偿还责任,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任何一位家庭成员索求权益。
若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已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由其中一方全权承担,这样的约定仅能约束夫妻二人之间的关系,而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即便夫妇间存在此类内部约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原则上双方共担。一方违约,债权人可向任意方追责。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配仅约束夫妻,不影响债权人追索双方共同还款的权利。即内部约定不抗债权人权益。
二、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有什么内容
在已婚夫妇任一方仍在居住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财产,皆应被视为该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以下分别列举:
(第一项)包括他们的薪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二项)涉及到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的收益;
(第三项)是指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第四项)则涵盖了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项)是指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
(第六项)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项)则是指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怎么判
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通常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种收入;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原则上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兼顾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作出裁决。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将会全面考虑财产的来源、性质、双方的贡献度以及婚姻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如果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其份额可能会被相应地减少甚至完全剥夺。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原则上双方共担。一方违约,债权人可向任意方追责。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配仅约束夫妻,不影响债权人追索双方共同还款的权利。即内部约定不抗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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