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贪污罪的研究表明,这类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包括了国内各级国家机构中承担公务职责的公职人员,以及接受国内各大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合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团体的授权与委托,以管理、运营国有资产为主要任务的相关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涵盖了直接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事务处理的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在国有独资或合资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合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独资或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负责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怎样的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
在估算贪污物资的价值时,应当将有效的对应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来确定。
例如,如果贪污的是某个单位所用的办公用具,那么估价时就应该按照该单位购买这些用品时的正常市场价格来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
贪污罪的侵犯客体主要集中于公共财物,这其中包括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操控、运用或是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财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举例来说,国家发放的救灾款项、扶贫款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直接犯罪侵害对象。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确立,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内各级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相关员工。“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有国家机关人员,还有国企等单位领导或重要岗位人员,以及被派遣至其他组织执行公务和依法履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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