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行的案件,其量刑并非仅依据涉案金额而决定。
换言之,只需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便已经构成了犯罪。
然而,若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抽头渔利的总金额累积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以上,赌资总额累积超过了三十万元人民币,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超过了一百二十人次,或者是在建立赌博网站之后,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且违法所得的金额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那么这种情况便被视为“情节严重”,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应怎么认定
在我国刑法中,开设赌场罪的从犯通常是指在开设赌场这样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其所处的地位仅次于主谋者或是起到协助、配合、支持主谋者行事效果的角色,譬如负责赌场警戒、收费收款等职务的工作人员。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系同一犯罪行为中的协同作案人员,属于共犯的一种类型。
在此定义中所说的从犯,简单来说就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或是辅助性作用的被告人。
从犯的一个常见职能是为主犯的犯罪行动提供有利环境和条件,其中可能包括提出有利于犯罪进行的建设性建议、提供必要的工具设备以支持犯罪行为、扫除妨碍犯罪行为的障碍等;
其次,从犯还可以作为主谋者的助手,参与到具体的犯罪活动中,执行相对较大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其他普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扮演类似的角色,实施程度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的法律效力是多少
开设赌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该法的法律效力显著表现在对涉案罪犯所实施的严厉刑法处罚之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凡是涉嫌开设赌场活动的,将会面临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峻惩罚,并且还需附加罚金的处罚;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在对是否构成此类犯罪以及情节是否严重做出判断时,必须全面考虑到赌场的规模大小、赌资数额的多寡、参与赌博的人数、违法所得的多少、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诸多因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与处罚,都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据标准来执行。倘若您遇到与之相关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涉嫌开设赌场罪,实施该行为即犯罪。但抽头渔利达3万以上、赌资超30万、参赌超120人次、建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且违法所得超3万等,视为“情节严重”,将受更严厉制裁,量刑不单看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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