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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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欺诈立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出于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欺骗,以获取对方的巨额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被视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只有达到这些标准,才符合立案条件。
合同欺诈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一、合同欺诈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关于合同欺诈案件立案标准的具体事项,大体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行为者必须是抱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这一明确宗旨,在签署和执行相关的合同业务过程之中,有意采取欺骗手段,以此谋取到对方当事人的巨额财富。

其次,对于此类诈骗行为金额的衡量,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被诈骗的公众或私人财产的总价值需要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或三万元至十万元,甚至更高的五十万元以上,才能够分别被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合同欺诈立案要点:行为人以非法占财为目的,在合同签执中故意欺骗以获取对方巨额财富。诈骗金额需达三千至一万元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方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关条款。

二、合同欺诈的法律怎么处理

针对遭受合同欺诈的状况,我们可采取以下几种恰当的应对策略:

第一种方法就是与对方协商,达成合同的修订或附加条款以作调整;

或者展开建设性的谈判,在合同有效期未结束之前主动地终结这份合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因欺诈行为存在诸多争议,往往难以达成共识,这时就需要我们寻找其他的解决手段了。

第二种方式是延迟履行,即在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或疑似欺诈时,先暂停履行相关的合约义务,比如延缓发货,推迟支付款项等,以防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种策略是停滞履行,也就是说,当我们开始按照合同执行,但发现其中涉及到欺诈,而对方也存在重大欺诈可能性之时,我们应该立刻停止所有的履行活动。

再来看看第四个选项,那便是请求合同管理机关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在履行过程中或即将完成时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风险,同时对方有明显的欺诈证据,那么我们可以向合同管理机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这份欺诈性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种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法院能够判令这项欺诈性合同无效。

最后,如果我们发现此次合同欺诈活动涉嫌犯罪,完全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法律程序追究欺诈方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有哪些

判断合同欺诈的重要依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是故意隐瞒真实现状的意愿,最终有针对性地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决策并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针对究竟何为合同欺诈的评定要素,可以概括如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欺诈意图;2.已经实际执行了欺诈性的行为;3.受欺诈者因受到欺诈而产生误解;4.由于这些误解,受欺诈者作出了非理性的意思表示。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通常而言是希望帮助受欺诈者能够尽可能地产回到合同缔结之前所处的现实状况。如果合同已经得到了履行,那么受欺诈者就具有行使权利向欺诈者要求归还其财产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至于具体的损失赔偿额,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履行完合同之后可能会获取到的所有收益,然而,这一金额却不能超过由于违反该合同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风险。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欺诈的认定及其赔偿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事件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确凿的证据进行严谨的分析与判断。

合同欺诈立案要点:行为人以非法占财为目的,在合同签执中故意欺骗以获取对方巨额财富。诈骗金额需达三千至一万元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方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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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签订合同的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
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
(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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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妈去超市买东西,已经准备要大型购物了,由于经常逛超市,发现很多产品都涉嫌价格欺诈了,还有很大处罚的,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处罚办法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
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
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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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购销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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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欺诈也越来越多,国家也对此进行抵制,请问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2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O O 一年十一月七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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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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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有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法》对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有哪些主要内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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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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