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被起诉担保人会收到什么牵连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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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被告是借款人,且涉及到担保人,那么担保人可能会收到法院传票和诉讼文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违约不还钱,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还钱,也就是担保人要代替借款人把债务还清。
欠款人被起诉担保人会收到什么牵连通知

一、欠款被起诉担保人会收到什么牵连通知

借款人为被告,且明示有相应的担保人参与其中,那么担保人很可能会接到法院所发出的传票以及相关的诉讼资料。

在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可能要承担起连带责任,也倘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则作为债权人是有权力向担保人提出还款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若借款人为被告并涉及担保人,担保人或将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文件,面临连带责任风险。这意味着,若借款人违约未还债,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即担保人需代为清偿债务。

二、欠款人被起诉还是没钱怎么办

1.在面临欠债却无力偿还的困境时,即便经过法院裁决后,债务人仍然拥有期限上的宽裕来进行执行。

2.若负有特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具备实际执行能力却故意拖延甚至拒绝执行法庭判决,将可能面临监禁或罚金处罚,情形恶劣者甚至会被定为藐视法庭罪行。

3.若被执行人或企业在当下的确处于无能力支付债务的状况,法律只能给予其执行期上的延缓。

首先,我们需找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具体对象(个人或者企业),如若针对自然人,则需前往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取得户籍证明文件(此项仅限于个人无法操作,但律师可代为办理),而对于企业而言,则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取该企业的基本注册信息。

接下来,我们需要撰写一份详尽且准确的民事起诉状,详细阐述案件发生的背景、原因及要求对方偿付损失的法律依据(在此过程中,书面证据的准备至关重要,例如录音/影像记录等)。

同时,如果您认为某些关键证据一己之力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以获取所需证据,尽管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但仍值得一试。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之后,我们便可向法院的立案部门递交起诉状和有关证据。

当受理机构收到后,将会通知案件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只需凭缴费通知去支付诉讼费用即可。

完成费用缴纳后,即表示该案件已被正式接受审理,随后法院将安排具体的审理日期,并发放传票,明确列明开庭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审判人员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欠款人被起诉担保人会收到什么牵连

在普通担保制度之下,仅当欠款人在经历了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之后,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承担其债务义务之时,担保方才须负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然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体制之中,债权人拥有权利挑选出是向欠款人提起诉讼,还是向担保人寻求补偿,甚至还能将两者皆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追究。一旦担保人被法庭判定为负有赔偿责任,其势必会面临物质资产遭受搜查、冻结乃至遭售买用以清偿债务的境地。除此之外,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还有权向欠款人提出追偿要求。在此期间,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进而在诸如金融交易等领域内受到诸多限制。总而言之,作为担保人,必须对自身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有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若借款人为被告并涉及担保人,担保人或将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文件,面临连带责任风险。这意味着,若借款人违约未还债,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即担保人需代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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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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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数罪并罚,牵连犯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
二、数罪并罚的牵连犯有哪些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其中一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一个罪上。他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从(择)一重罪处断”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十余种:
(一)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公职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放纵的,以罪和放纵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人员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二)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1、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2、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犯罪如普通货物、物品罪、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是在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3、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
(三)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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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牵连犯,数罪并罚的牵连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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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牵连犯,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牵连犯
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
(一)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二)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三)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二、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铲巳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是“牵连犯”,刑法分则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此,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三种态度:
(一)维持牵连犯概念,并认为对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或者说通过对牵连关系的确定,不认为成立数罪的情况有牵连关系。
(三)取消牵连犯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如果采取第一种态度,则不利于区分一罪与数罪,使牵连犯没有统一的处罚原则;如果采取第二种态度,但难以找到合理确定牵连关系的规则,使牵连犯的成立范围具有主观随意性;如果采取第三种态度,则能较好地消除目前所存在的混乱现状,有利于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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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当事人不还债务,担保人会有什么牵连呢
[律师回复] 是的,借款人不还钱,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并还款的,有还款义务。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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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被起诉担保人会收到什么牵连信息
债务人要是被司法追讨,担保人可能得承担一些风险。首先,担保人可能要替债务人把债务本金和利息都给还了。要是债务人还不了,债权人就可以找法院让担保人还钱。其次,担保人可能会收到法院的传票,得去参加诉讼程序。另外,这诉讼可能会对担保人的信用记录有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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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连续犯与集合犯的区别如下:
1、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是处断的一罪。
2、其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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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牵连犯的认定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二、牵连犯的立法 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取消了牵连犯,中国也有一些学者由此建议取消牵连犯。 因为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刑态,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数形态及数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性。因为这种牵连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要介于一罪与普通数罪之间,所以对其处刑也应在一罪与数罪范围内。若取消牵连犯就是对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适用数罪并罚就是将其与普通数罪同等对待,实质上是对牵连犯的否定。 明确规定牵连犯界定原则刑法总则中多是规定一些概念及总的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罪名罪状及法定刑。总则中的规定对分则各罪都适用,起总的统帅作用。由于可能构成牵连关系的情况很多,所以在分则中分别规定是不科学的,既有可能不能穷尽一切牵连犯的情况又使分则过于繁琐。所以应在总则中规定牵连犯的概念。 在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后,还应规定牵连犯的界定原则。即牵连犯有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两种,要符合成立条件的才可构成。牵连犯的界定范围不宜过宽。 牵连犯一律适用数罪并罚,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 如前所述,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单独适用从一重处断或单独适用数罪并罚都存在缺陷,最好是能有一种吸取二者优点的新的处罚原则,而根据这一处罚原则所判处的刑罚应是介于从一重处断和普通数罪并罚的范围之间。
牵连犯是什么意思?牵连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牵连犯是什么意思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首先应具有牵连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牵连犯。强调牵连犯的成立行为人应具有主观因素,最根本的一点是为了突出反映牵连犯中本罪与他罪之间的不同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如果不问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犯罪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即可认定为牵连犯的话,这无疑将扩大牵连犯的范围。同样,牵连犯是数个行为之间的牵连,也即牵连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如果没有数个犯罪的存在,也就无所谓有牵连问题的存在。例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由于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尽管有方法或结果,但是这些方法或结果均不是的行为,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上均不以牵连犯加以认定。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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