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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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诽谤通常属于自诉案件,但如果涉及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就会转为公诉案件。如果是自诉,受害者需要自己向法庭提起诉讼。如果能提供被告诽谤的证据、明确的身份信息、诉讼理由和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庭会受理并进行调查和审判。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转为公诉案件,官方会推动案件的进展。
网络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吗

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案件

鉴于网络诽谤罪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均属于自诉案件之列,然而若其所引发之危害涉及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整体利益等特种领域时,则将不可被视为普通范畴之内的自诉案件,而应转为公诉事项,获得官方机构的重点关注与推动。

在自诉案件之中,受害者需自行向法庭提请诉讼,力争让被告人为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倘若受害者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方的确曾实施过诽谤行为,并且拥有清晰明确的被告人身份资料、具体的诉讼理由以及足以证明犯罪当时实情的相关证据材料,那么法庭便会根据这些条件受理该起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并做出公正审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网络诽谤一般是自诉案件,但若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转公诉。自诉时受害者要自行向法庭起诉,若能提供被告诽谤证据、明确身份资料、诉讼理由及犯罪实情证据,法庭会受理并调查审判。特殊情况转公诉,由官方推动。

二、网络诽谤罪的意思是什么

网络诽谤犯罪,是指在下述客观情形下实施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的事实,这种行为已经足够损害他人的人格,对其名誉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到他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针对的是个体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网络诽谤罪快递员入狱怎么判

对于网络诽谤犯罪的量刑标准,需要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各种要素。如若某位快递员因为涉及网络诽谤罪而受到了刑事起诉并最终定罪,那么关于他的刑罚判定将会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所实施的诽谤行为的性质;其次是该行为的严重程度;再次是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则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人因网络诽谤罪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通常涵盖了诽谤信息被大量点击、浏览、转发的情况,可能导致受害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极端后果,甚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确凿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网络诽谤一般是自诉案件,但若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转公诉。自诉时受害者要自行向法庭起诉,若能提供被告诽谤证据、明确身份资料、诉讼理由及犯罪实情证据,法庭会受理并调查审判。特殊情况转公诉,由官方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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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自诉还是公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行为通常属于自诉案件,即需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但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转为公诉案件。网络诽谤案件中,若受害人难以取证,法院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简言之,诽谤罪的起诉性质取决于案件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必要时可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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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怎么取证,网络诽谤罪怎么认定,网络诽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2、您需举证的方面有: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1)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您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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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造谣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上造谣诋毁能否认定为诽谤罪 通过网络进行造谣捣毁的,能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要依据造谣的情节而定,如果符合诽谤罪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诽谤罪。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这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网络的内涵与传播特点 网络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者被歪曲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办公、交友联络、表达感情的重要工具。微博、博客、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网络的兴起和应用,更使网络传播成为当今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也使其成为负面情绪宣泄的主场所。网络充斥着网络空间,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着社会的正确导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加强网络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有效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根据现有立法,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是指那些虚假并且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信息。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较之传统意义上的有了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网络以网络为媒介,其数字化、超时空、全球性特征使其远远超越传统的人际传播。每一个线上网民都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尤其是在微时代来临后,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就像是一份个人海报。这种突破时空限制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一旦发布,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浏览、转发、评价数量的几何式增长。方便快捷的发布方式、数量庞大的信息接收群体,都为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载体和更广阔的传播空间。 传播渠道多,扩散性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网络社区、微博、微信、、聊天室、博客、贴吧等众多媒介平台便利了网络的传播,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复制与粘贴方式使得一些网民无意中成为的传播者。大范围的传播强化了的欺骗性,又进一步加剧了接收者的迅速扩散,最终形成“锁链式传播”模式。 迷惑性兼破坏性越来越明显。现阶段,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人自编自导,刻意制造一些蛊惑人心的,引起社会恐慌;一些人试图利用网络平台谋取利益,将平常小事用性语言无限夸大。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为争夺点击率,不注重核实事实真相,随意传播那些博人眼球的假新闻,肆意制造它的轰动效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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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自诉还是公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行为通常属于自诉案件,即需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但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转为公诉案件。网络诽谤案件中,若受害人难以取证,法院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简言之,诽谤罪的起诉性质取决于案件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必要时可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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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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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网络诽谤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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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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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诽谤几次是诽谤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在互联网上散布诋毁言论,如果其言论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就会被视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诽谤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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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自诉案件如何规定?
具有捏造诽谤他人,在网上散布,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应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可能涉嫌诽谤罪。关于该罪属于自诉案件,所以需要受害方自己收集相关的证据以及材料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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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公诉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诽谤罪公诉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络诽谤罪公诉条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提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网络诽谤罪相关释疑
1、“转发500次入罪”打击的是捏造者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诽谤最高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2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专家指出,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的实施,也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岳运生律师认为,流行,信息不能及时公开是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增强透明度,媒体也要加强自律。
3、“歪嘴和尚念歪经” 最高法“非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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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诽谤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网络诽谤罪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网络诽谤罪如何取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2、您需举证的方面有: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1)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您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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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是自诉还是公诉
网络诽谤行为可能是自诉案件,也可能是公诉案件。如果没有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那就是自诉案件,受害人需要自己去起诉。如果已经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那就会变成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比如说,引起大规模的群体事件、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恶意诽谤很多人等情况,都可能被认为是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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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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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诽谤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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