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收容审查并非同一概念。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领域的强制性措施,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具体含义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未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已被正式逮捕但需启动变更强制措施程序的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通过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从而避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收容审查则属于行政强制手段的范畴,且该制度早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不是收容审查。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用于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令其找担保人或交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以不羁押或暂解羁押。而收容审查是行政强制手段,且已废止。两者有本质区别。
二、取保候审时间到案件是不是自动撤销
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满后,并不会导致其涉嫌的案件自然被撤回。
实际情况下,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应由相关执法机构即决定机关作出关于解除该项强制措施或是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关。
然而,对于案件是否会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这一问题,则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证据收集情况、事实认定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因此,取保候审的期限与案件是否被撤销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几天有回复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回复期限问题,我国刑诉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后的适当时间段内展开审核工作并作出相应决策。然而这个时间的长短则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如事件本身的复杂程度、申请书所提供信息的完备程度等等。总得来说,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且案情明晰,那么有望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答复,例如一周左右。但是,如果案情较为复杂,那么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深入审查与研究。若申请人长时间未能得到任何回应,他们有权向相关机构进行咨询以及催促,但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方式方法,保持理智与合法性。
取保候审不是收容审查。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用于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令其找担保人或交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以不羁押或暂解羁押。而收容审查是行政强制手段,且已废止。两者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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