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明知的七种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七类可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情况:经过监管部门明确告知后仍继续进行其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并未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
交易价格或方式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处;
提供适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软件流程、设备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援和协助的;
频繁地采取隐秘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来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开展技术支持及协助的;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确认行为人已明晰其行为性质的情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帮信罪明知和不明知怎么判断
何谓“明知”与“不知情”在帮信罪中的判定:
1.明确知晓并非必须以双方犯意沟通为基础。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中,“明知”被定义为责任要素中的故意行为,其既包含认识因素又包括意志因素。
具体而言,“明知”属于认识因素部分,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前置条件。
在理解方面,“明知”既包含了实然层面的知情,亦涵盖了可能存在的知情;
其中前者被称作确定已知,后者则含有推定容许之可能性。
2.“明知”所涉及的范畴仅限于基于常识性推断或许能获悉的事实信息。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对于明知的理解应当严格限定于基本的认知范畴内,仅限于在整体环境之下公开的或可以被推断出的事实情况。
有学界专家持此观点,认为本罪规制的事项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为了避免责任主义地扩大适用范围,唯有当行为人深度介入到特定案件之中时方才对其实施严厉惩处,因此本罪的“明知”并不包括可能知晓的情况,而只能是确切已知的事实。
3.“明知”并非意味着有关事实情况有明确界定或必须明确指出,而是基于一种合法性的价值评判原则。
在另一方面,我们亦无需纠结于“明知”所指向的事实内容为何种特定的事实信息。
依照部分共谋定罪理论,只要协助者与主要罪犯之间存在着具体实际上的因果关联,便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行动。
若按照该方式来进行判定本罪的话,那么设立单独设立该罪名的必要性便不复存在,只需以共犯身份加以惩处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明知的情况下不起诉会怎么样
若在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即“帮信”)事例中,因被告方在行为发生时已知晓情况下却未被起诉,这便代表了检察机关经过严谨审慎的审查后,得出结论认为的,犯罪嫌疑人行径固然构成犯罪,然而综合考量多种要素,诸如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法定的从宽或减轻处罚情节等等,故决定不对该事例提交至法院进行审判。在做出不起诉裁决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意义上将不再被视为有罪之人,因此不会遭受刑事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被全然否定或者忽视,相关的违法记录或许仍将保留。与此同时,不起诉裁决亦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的影响程度则取决于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以下七类情况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监管部门明确告知后仍继续行为;接到举报未履行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不合常理;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软件、设备等技术协助;频繁用手段或假身份逃避监管调查;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其他能确认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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