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支付结算行为规定有哪些
“帮信”罪项下的支付结算行为特指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之际,仍主动为之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协助。
此种行为主要涵盖了为其犯罪所需,提供各类银行卡、支付账户等作为资金转移渠道;
或者是通过转账、套现、提款等途径,积极协助完成资金流转的过程。
这些做法无疑对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
当然,实际判断罪行严重程度时还需结合诸如支付结算金额、交易次数以及违法所得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的支付结算行为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仍提供协助,包括提供银行卡等作资金转移渠道,或通过转账等协助资金流转,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判断其严重程度要结合支付结算金额、交易次数、违法所得等综合评估审查。主要强调该行为定义及判断标准。
二、帮信罪支付结算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支付结算金额并未有明确的定义阐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来理解其含义——这实际上就是指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程中,行为人为其提供了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量数据,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交易流水的计算往往是根据涉及到的账户中的流入资金数额进行的。
那么,所谓的“入账金额”就是我们所说的“支付结算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因为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收益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他/她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会被判决缴纳罚金。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施者通常为普通公民个人,但也包括已经满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组织。
其次,在犯罪主观心态方面,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为之。
最后,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损害的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序治理和管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支付金额20万怎么判
在帮助信息犯罪活动中的支付金额一旦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刑或单独执行罚金。然而,具体量刑时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悔过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属于从犯地位,那么他/她应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且积极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这无疑也会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或者是偶然触犯法律,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帮信”罪的支付结算行为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仍提供协助,包括提供银行卡等作资金转移渠道,或通过转账等协助资金流转,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判断其严重程度要结合支付结算金额、交易次数、违法所得等综合评估审查。主要强调该行为定义及判断标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