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少天算超期羁押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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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犯罪的严肃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而没有采取新的强制措施,就属于超期羁押。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请求和证据后,需要在3天左右的时间内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1到4个工作日。例如,对于重大嫌疑分子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 检察院在接到逮捕申请书后,需要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可以继续进行侦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要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多少天算超期羁押

一、刑事拘留多少天算超期羁押

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对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被严格规定在37天内。

然而,若超出了这一期限但未相应地采取新的刑事强制手段来限制嫌疑人的自由活动,便会出现显著的超期羁押现象。

在收到相关请求以及具备充分证据支撑后,公安机关将会享有3天左右的时间,以此向检察院提出并申请逮捕该嫌疑人;

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申请的时间还可获得延长,1到4个工作日即可。

例如针对流窜作案、多次犯案或团伙性作案等严重犯罪情节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进一步延伸到30天之久。

在此期间,检察院需自接到由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申请的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为确保法律程序和严肃处理犯罪,刑事拘留最长37天。超期未采取新强制手段则为超期羁押。公安收到请求和证据后有3天左右时间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特定情况可延长1到4个工作日,如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期限可延至30天。检察院要在接到逮捕申请书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二、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多少天

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

分别为10日、14日以及37日。

每一个不同期限均对应着特定的情况。

2.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限为10日;

但在特殊情形下,可将其延长至多四日,以此实现拘留期限为14日的情况。

3.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法律允许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7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委托流程多久

在刑事拘留之后,委托律师的程序通常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当家属获悉亲属遭受刑事拘留时,应当立即与律师取得联系。通常情况下,在家属与律师就委托事宜达成共识、签署委托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后,律师便可开始其工作。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他们将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一会见申请通常能在48小时之内获得批准。总的来说,如果一切进展顺利,整个委托过程可以在短短一日内完成。然而,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有时候可能会出现短暂的延误。

为确保法律程序和严肃处理犯罪,刑事拘留最长37天。超期未采取新强制手段则为超期羁押。公安收到请求和证据后有3天左右时间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特定情况可延长1到4个工作日,如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期限可延至30天。检察院要在接到逮捕申请书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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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刑事羁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拘留是刑事羁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羁押吗
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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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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