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算不算三类犯
开设赌场罪境况特殊,往往并未纳入第三类型犯之中。
所谓三类犯,主要涵盖了职务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欺诈犯罪以及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种犯罪行为。
然而,开设赌场罪并未被明确地划分为上述三类之一。
尽管如此,开设赌场罪仍属于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格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在此,我们向您介绍几个可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典型场景:
首先,如果某人提供赌博设备、资金、场地或提供技术支持以及资金结算服务等便利条件,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为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其次,如果有人受聘于赌场经营者手中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并在其中获得分红收益的话,这种情况下同样可能涉及到赌场罪的共犯问题;
再次,如果某人专门负责为开设有赌场之徒招揽客人,并从中间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收入,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此外,如果某个人参与了赌场的实际管理工作,并接受了较高的固定薪酬待遇,那么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可能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类型的直接协助行为,并且相关人士明知他人正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话,那么他们提供的各种物质和技术支持,还有他们为赌场招揽的客源及其所赚取的利润,以及他们作为受雇者所提供的直接辅助行为,都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法律定义的,此时他们也应该被视作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进行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赌博罪做了明确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并附带罚金。
而对于开设赌场而言,法律则要求其承担更为严厉的处罚:
开设赌场的人可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分,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将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仍然需缴付罚金。
如果有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从中获取巨大收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发生,也必须按照先前所述的条款进行处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往往需要深入分析诸多复杂的因素后做出判断和决定。
对于初次触犯法律且主动投案承认错误的人,这无疑是有利于从轻或减轻惩罚的重要情节之一。
通常而言,如果一个人被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行,那么他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将被课以适当的罚金;而如果其行为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对应相应的罚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主动投案的人,可以视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对其惩罚。
具体而言,法院在作出判刑决定时,将会全面考虑赌场的面积大小、参与赌博的人数、赌资的数量、非法所得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犯罪者的行为相对轻微,并且存在主动投案的情节,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有机会获得缓刑。
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开设赌场罪境况特殊,往往并未纳入第三类型犯之中。所谓三类犯,主要涵盖了职务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欺诈犯罪以及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种犯罪行为。然而,开设赌场罪并未被明确地划分为上述三类之一。尽管如此,开设赌场罪仍属于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格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