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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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抢劫犯罪中,“其他方法”一般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之外,还能让受害人失去知觉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和方式。比如用药物麻醉、灌醉,甚至用催眠术等特殊技能,这样就能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法的本质和暴力、胁迫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让受害人失去抵抗能力,从而达到抢劫的目的。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什么

一、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什么

抢劫犯罪中,所谓的"其他方法",通常是指除了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之外的,能够使得受害人陷入失去知觉或无法反抗状态的手段和方式,如通过药物麻醉、将其灌醉,甚至使用催眠术等特殊技能,以此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方法的实质效果与暴力、胁迫并无二致,均旨在消除受害者的抵抗能力,达成抢劫的最终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中的共犯如何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案件中的共犯者,假如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仅仅发挥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话,那么法院便可考虑对其实施从轻、减轻处罚至免予刑事惩罚等不同程度的宽大处理。

而对于那些属于被胁迫参与到此犯罪活动当中去的个体,司法机构则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犯罪情节,实行相应程度的宽恕甚至免于刑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抢劫罪中的二次开庭怎么判

关于抢劫罪二次开庭后的判决结果,其主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首先,审理该案的法官将对全案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而细致地梳理和分析,其中包括被告人的供词、目击证人证言以及物证等等。紧接着,他们需要结合被告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作案手法、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导致人员伤亡和被告人有无累犯犯罪记录这些要素来全面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二次开庭时突然出现了新的证据材料,那么这无疑将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抢劫罪的量刑起点定格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附带罚金惩罚。然而,若存在诸如入室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之上进行抢劫以及其他严重犯罪情节等累加情况,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制裁,并且还要另外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最后,法官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刑范围内慎重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抢劫犯罪中,所谓的"其他方法",通常是指除了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之外的,能够使得受害人陷入失去知觉或无法反抗状态的手段和方式,如通过药物麻醉、将其灌醉,甚至使用催眠术等特殊技能,以此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方法的实质效果与暴力、胁迫并无二致,均旨在消除受害者的抵抗能力,达成抢劫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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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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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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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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