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批准的取保候审措施不能够折抵治安拘留的期限。
这是因为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治安拘留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
两者在性质、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所需要满足的条件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治安拘留则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批准的取保候审措施不能够折抵治安拘留的期限。这是因为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治安拘留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两者在性质、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所需要满足的条件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治安拘留则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性措施。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变更为刑事拘留
很抱歉,在您获得了取保候审这一保护措施之后,若法庭认为其所犯之罪行极为严重,则可能会将强制措施调整为逮捕。
法院针对有明确证据显示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若仅采用取保候审难以有效防止出现以下五种社会危险性,应依法实施逮捕:
第一,嫌疑犯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第二,该人具有破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并付诸实际行动;
第三,该人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如实作证,甚至协同其他罪犯进行串供等活动;
第四,该人具有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行为的可能性;
第五,该人表现出试图自杀或逃离的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后手机会被监听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关于手机是否会被监管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事例的详细情况以及侦查工作所需。通常而言,当办案机关基于有效收集与事例相关关键性证据,或者存在可能对侦查造成阻碍的风险因素等考虑,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查批准之后,才可对取保候审人的手机进行必要的监控。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属于强制性的手段,而需综合评估事例性质、证据情况及其他诸多因素来最终决定。在此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干扰证人作证、销毁或篡改证据等行为。如若违反相关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已获得的取保候审资格遭到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批准的取保候审措施不能够折抵治安拘留的期限。这是因为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治安拘留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两者在性质、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所需要满足的条件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治安拘留则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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