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因其持续性的犯罪性质而被普遍定义为持续性犯罪。
所谓持续性犯罪,即是指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违法状态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始终保持着持续不断的状态。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犯罪分子自掌控受害人的那一刻起,直至受害者最终获得解救为止,他们的拐卖行为以及受害者被控制的状态都在持续进行。
在此过程中,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人身权益构成了持续不断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因其持续性的犯罪性质而被普遍定义为持续性犯罪。所谓持续性犯罪,即是指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违法状态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始终保持着持续不断的状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犯罪分子自掌控受害人的那一刻起,直至受害者最终获得解救为止,他们的拐卖行为以及受害者被控制的状态都在持续进行。在此过程中,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人身权益构成了持续不断的侵犯。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相关之刑律条款明确指出,如有牵涉到拐卖儿童及女性等不法行为,若达到构成犯罪的严格要求,便应被判定属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之罪行系指以出卖为核心意图,拐骗、捆绑、逮捕、购买、贩运、接收并传送以及中途转送妇女和儿童这一系列行为。
任何参与或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个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初犯者最重可判处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的怎么判
对于公然实施贩卖妇女及儿童行为的行径,无疑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罪责。此方面,依据现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对实施此类罪行者予以严厉惩治,处五年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将面临更为严苛的惩罚,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将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1.作为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2.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以上;3.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强奸;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5.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药物控制等方式捕获、拘禁妇女、儿童;6.以贩卖为目的,擅自窃取、盗走婴幼儿;7.在贩卖过程中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8.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境外。这些拐卖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最为严厉的打击措施。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因其持续性的犯罪性质而被普遍定义为持续性犯罪。所谓持续性犯罪,即是指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违法状态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始终保持着持续不断的状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犯罪分子自掌控受害人的那一刻起,直至受害者最终获得解救为止,他们的拐卖行为以及受害者被控制的状态都在持续进行。在此过程中,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人身权益构成了持续不断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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